房地产律师解惑:代书遗嘱无效,尽赡养义务能多分房屋吗?

2025/07/29 17:43:52 查看15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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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与遗产分割方式是核心争议点。北京一起涉及两套房屋的继承案件中,因代书遗嘱存在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形式瑕疵,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最终按法定继承规则对房屋进行分割。本文结合案情解析遗嘱效力认定及房屋继承分割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反诉人):林伟(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反诉人):林芳、林丽(被继承人之女)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林建国与赵秀兰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林伟、二女林芳、林丽。赵秀兰于 2014 年 12 月 7 日去世,林建国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林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登记在林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理由是林建国与赵秀兰生前留有代书遗嘱,明确该房屋由其继承。林芳、林丽辩称遗嘱无效,主张林伟存在伪造遗嘱行为应丧失继承权,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并反诉请求确认二号房屋归林丽继承,一号房屋由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

林伟针对反诉辩称,父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二号房屋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应法定继承,且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林芳、林丽未尽义务应少分。

(三)房屋遗产情况

一号房屋:2012 年 5 月登记在林建国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二号房屋:2023 年 4 月登记在林建国名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四)争议焦点

林建国与赵秀兰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分割?

两套房屋的具体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代书遗嘱效力审查

法院查明,林伟提交的 2013 年 10 月 10 日代书遗嘱载明:“一号房屋由儿子林伟继承,其余财产按法律处理”,有立遗嘱人签名捺印、代书人赵立保及见证人孙鹏秦辉签名。但经司法鉴定:

林建国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赵秀兰签名存在姓名错误(“赵秀兰” 误写为 “赵润兰”)。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且遗嘱存在立遗嘱人姓名错误的形式瑕疵,故该代书遗嘱无效,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二号房屋声明效力认定

林丽提交 2013 年 11 月 17 日声明一份,载明 “某胡同 11 号公房由林丽继承,林伟、林芳放弃”,有三人签字。但法院审查认为:

声明指向的是公房,与二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非同一标的物;

声明无林建国、赵秀兰签字确认,不能代表被继承人意愿。

故该声明对二号房屋无约束力,二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继承主体与份额确定

法定继承顺序:林建国与赵秀兰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林伟、林芳、林丽,三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份额均等原则:因无有效遗嘱,两套房屋均由三人均等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房屋分割方式:尊重当事人意愿,一号房屋归林伟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二号房屋归林丽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双方协商确定一号房屋价值 341 万元,二号房屋价值 297 万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房屋归林伟所有,林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芳、林丽房屋折价款各 1136666 元;

林芳、林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林伟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二号房屋归林丽所有,林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林伟、林芳房屋补偿款各 990000 元;

林丽于二号房屋可过户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驳回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林芳、林丽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代书遗嘱的核心生效要件

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龄或患病者建议预先进行行为能力鉴定;

严格核对立遗嘱人姓名,避免书写错误;

确保代书人及见证人适格(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并完整记录签名及日期。

(二)房屋继承的证据审查要点

主张遗嘱继承需提供完整遗嘱及见证人证言,涉及重大财产建议同步录制订立过程视频;

以声明或协议处分房屋遗产时,需明确标的物指向,且必须经被继承人签字确认;

拆迁安置房屋需提供拆迁协议等证据,证明与原房屋的关联性。

(三)法定继承的分割原则

无有效遗嘱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遗产,特殊情况(如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主张多分,但需提供护理记录、医疗票据等证据;

房屋分割可采用 “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折价款” 的方式,价值以双方协商或评估为准;

经济适用房等受限产权房屋,需注意过户时间限制,判决中应明确过户条件及责任。

(四)遗嘱无效的风险防范

立遗嘱时应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公证机构会对行为能力、形式要件进行严格审查。若选择代书遗嘱,务必确保立遗嘱人神志清晰,由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全程,必要时留存医疗诊断证明佐证行为能力,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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