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安置房的继承谁说了算?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裁判规则

2025/07/29 17:44:54 查看18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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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宅基地拆迁利益的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与家庭协议的约束力是核心争议点。北京一起拆迁利益继承案件中,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有效且家庭协议对签字方具有约束力,最终驳回部分原告的分割请求。本文结合案情解析农村拆迁利益继承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敏、张丽(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张莉(被继承人之女)、赵阳(张莉之女)、赵刚(张莉丈夫)

第三人:张芸、张芳(被继承人之女)、王浩、王琳(被继承人外孙女、外孙)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刘桂兰与张福山系夫妻关系,育有六女:张芸、张丽、张芳、张梅、张敏、张莉。张梅与王强夫妇均已去世,育有子女王浩、王琳。刘桂兰 1997 年去世,张福山 2019 年去世。

张敏、张丽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父母遗留的宅基地拆迁利益:1. 判令张莉、赵阳给付每人拆迁补偿款 100601.64 元;2. 确认二人各享有安置房六分之一份额,由被告按评估价支付折价款 182245.42 元。

张莉辩称,拆迁院落房屋系自己所建,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将全部财产由其继承,且 2011 年家庭协议已约定其他姐妹每人分得 1 万元后不再主张权利,故不同意原告诉求。张芸、张芳、王浩、王琳均认可原告诉求,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三)拆迁利益情况

涉案院落: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营村 S院(简称 S院),系刘桂兰与张福山婚姻期间购买,含北房 5 间,后增建西房 3 间。

拆迁安置:2010 年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 366582 元,地上物补偿 36818 元,补助奖励等共计 922131 元。选购安置房(三号房屋)一套,面积 109.27 平方米,评估价 209.55 万元。

利益分配:拆迁剩余款 351784 元由张莉控制,三号房屋登记在张莉名下。

(四)争议焦点

张福山 2003 年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2011 年家庭协议对拆迁利益分配的约定是否具有约束力?

S院拆迁利益是否属于遗产及如何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代书遗嘱效力审查

法院查明,张莉提交的 2003 年 3 月 24 日代书遗嘱载明:“全部财产和房屋由女儿张莉继承,因其侍奉父母至临终”,有立遗嘱人张福山签字捺印,代笔人郑文涛及见证人孙兰英、刘彦明、周长林签字捺印。虽原告主张见证人系张莉 “干爹干妈” 存在利害关系,但法院认为:

见证人出庭作证证实遗嘱形成过程,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结合农村习俗,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律规定的 “利害关系” 程度;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或违背真实意愿,故认定遗嘱有效。

(二)家庭协议的约束力认定

张莉提交 2011 年 2 月 4 日《协议》载明:“S院拆迁补偿款分给其他五女每人 1 万元,剩余归张莉所有,由其负责养老送终”,有张芸、张丽、张芳、张敏签字捺印。法院审查认为:

协议内容明确具体,签字人已实际领取 1 万元补偿款;

张丽主张签字系伪造但未申请鉴定且撤回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签字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拆迁利益的权属认定

遗产范围界定:S院原始北房 5 间系刘桂兰与张福山夫妻共同财产,属遗产范围;西房 3 间棚子虽建造主体有争议,但张福山遗嘱已对全部财产进行处分。

拆迁利益归属:根据有效遗嘱及家庭协议,扣除已支付的 1 万元后,剩余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应归张莉所有。

代位继承处理:张梅子女王浩、王琳虽未在协议签字,但张莉自愿按协议向二人各支付 5000 元,法院予以确认。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张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浩补偿款 5000 元;

张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琳补偿款 5000 元;

驳回张敏、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代书遗嘱的订立要点

见证人选择:优先选择无亲属关系的村民或村干 部,避免使用 “干爹干妈” 等特殊关系人员,减少利害关系争议;

形式规范:需注明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身份信息,明确财产范围,全程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行为能力证明:高龄老人立遗嘱时可由村医出具精神状态证明,必要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二)家庭拆迁协议的效力规则

签字即生效:继承人在分割协议上签字捺印后,视为对财产分配方案的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否则不得反悔;

内容明确化:协议需列明拆迁利益范围(补偿款、安置房等)、分配金额及履行方式,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争议;

代位继承人权益:需确保已故继承人的子女等代位继承人参与协商或在协议中预留其份额。

(三)宅基地拆迁利益的继承原则

区分遗产范围:原始宅基地房屋属遗产,婚后新建房屋需举证建造出资主体,避免混同继承;

尊重意思自治: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只要形式合法即优先适用;

证据留存关键:对遗嘱形成过程、协议签订细节、房屋建造出资等事实,需留存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材料,以备诉讼举证。

本案判决明确了 “遗嘱效力优先 + 协议约定优先” 的裁判思路,提醒农村居民处理拆迁利益继承时,既要注重遗嘱形式合规,也要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分配方案,从源头减少继承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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