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9 17:45:53 查看2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农村房屋继承纠纷中,家庭协议与遗嘱的关联性及效力认定是核心争议点。北京一起农村房屋继承案件中,法院认定《证明财产协议书》具备代书遗嘱效力,且与后续遗嘱内容一致,最终支持原告的继承请求。本文结合案情解析农村房屋继承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伟、李军(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李娜、李芳(被继承人之女)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李秀山与王桂英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二女:李伟、李军、李娜、李芳。李秀山 2019 年去世,王桂英 2022 年去世。
李伟、李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继承父母名下的二号院内正房三间;2. 继承该院内前排房屋三间的财产权益。理由是 2015 年父母与二人签订《证明财产协议书》,约定房屋由兄弟二人继承,母亲 2019 年所立遗嘱亦对此予以确认。
李娜辩称对协议不知情,不认可遗嘱效力。李芳主张母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协议非父母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原告诉求。
(三)房屋基本情况
涉案二号院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土地使用者登记为李秀山,院内有北房三间(原始房屋)及前排房三间(2007 年新建)。二原告称该院系 1993 年由二人出资 2500 元购买,2007 年新建前排房三间,2008 年翻建北房三间,父母生前在此居住至去世。
(四)关键证据
1997 年分家协议:约定父母居住的三间房过世后归李伟、李军 所有,村委会盖章确认;
2015 年《证明财产协议书》:明确二号院正房三间、前排房三间由李伟、李军出资购买翻建,父母百年后归二人所有,有代笔人张某、证明人朱某及李秀山、王桂英签字;
2019 年王桂英代书遗嘱:载明二号院属其份额由李伟、李军继承,有代书人张某、见证人宋某、杜某签字及视频佐证。
(五)争议焦点
2015 年《证明财产协议书》是否具备代书遗嘱效力?
王桂英 2019 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二号院房屋及权益应如何继承?
二、案件分析
(一)《证明财产协议书》的遗嘱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该协议虽未标明 “遗嘱” 字样,但内容明确约定父母去世后房屋归二原告所有,符合遗嘱 “死后财产处分” 的核心特征。从形式上看:
有代笔人、见证人签字确认,符合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的法定要件;
协议由李秀山、王桂英本人签字,二被告虽否认签字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结合 1997 年分家协议可印证系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该协议具备代书遗嘱效力。
(二)2019 年遗嘱的效力审查
王桂英所立代书遗嘱:
有代书人及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整;
遗嘱内容与 2015 年协议一致,进一步印证财产处分的连贯性;
二被告主张王桂英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但未提交医疗诊断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认定遗嘱有效。
(三)继承份额的确定
二号院北房三间系李秀山与王桂英夫妻共同财产,二人通过协议及遗嘱明确由李伟、李军共同继承;
前排房三间虽为二原告出资新建,但登记在李秀山名下,父母通过协议将其权益处分给二原告,符合法律规定;
多份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父母将二号院全部房屋权益由二原告继承的意愿。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二号院内北房三间由原告李伟和李军共同继承所有;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二号院内前排房屋三间的使用权及相关权益由原告李伟和李军共同继承享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娜、李芳负担。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继承协议的效力认定要点
形式合规性:家庭财产协议若包含死后财产处分内容,需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代书人 + 两名见证人签字);
内容明确性:需清晰列明房屋位置、数量、出资情况及继承主体,避免模糊表述;
连贯性印证:多份协议或遗嘱内容一致可增强证明力,建议重要约定在不同时期通过书面形式固化。
(二)代书遗嘱的订立规范
见证人资格:选择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村干 部等作为见证人,避免近亲属参与;
过程留痕:高龄或健康不佳者立遗嘱时,应同步录制视频记录神志状态及订立过程;
签字确认: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需当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确保笔迹可追溯。
(三)农村房屋继承的证据准备
权属证明:收集宅基地使用权证、购房协议等证明房屋合法性;
出资证据:保留翻建房屋的建材票据、人工费用收条等,证明实际出资情况;
赡养证据:分家协议中约定的赡养义务履行记录,可辅助证明继承份额的合理性。
本案判决明确了 “家庭协议可构成有效遗嘱” 的裁判思路,提醒农村居民处理房屋继承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处分意愿,确保形式合规并留存多份印证证据,从源头减少继承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