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9 17:46:24 查看27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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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的认定是核心问题。北京一起涉及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继承的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书遗嘱有效,最终支持原告依据遗嘱继承相关权利义务的请求。本文结合案情解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强(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张莉(被继承人之女)、张梅(被继承人之女,系同父异母)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王秀兰与张建国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强、一女张莉。张建国婚前育有一女张梅,与张强、张莉系同父异母关系。张建国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去世,王秀兰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去世。
张强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王秀兰 2015 年 10 月 5 日所立遗嘱有效;2. 判令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理由是父亲张建国生前签订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父亲去世后经法院调解书确认相关权利义务由母亲王秀兰承继,母亲立下遗嘱将上述权利义务由其继承。
张莉同意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梅辩称对遗嘱真实性、有效性有异议,认为遗嘱处分了不属于王秀兰的份额,且张强曾在之前起诉中称母亲未留遗嘱,前后矛盾,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三)关键财产情况
2011 年 1 月 29 日,张建国作为被拆迁人及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B),约定购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用拆迁补偿款缴纳购房款。张建国去世后,2014 年 2 月 18 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由王秀兰承继。后因政策变动,甲公司以新楼盘的三号房屋替代二号房屋履行合同编号 B 的合同,合同编号 A 的一号房屋已如约交付。
(四)关键证据
2014 年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由王秀兰承继;
2015 年 10 月 5 日王秀兰代书遗嘱:载明其拥有的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由儿子张强继承,有代书人殷某、见证人赵某签字及王秀兰签字捺印;
证人证言:代书人殷某、见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实遗嘱系王秀兰真实意思表示。
(五)争议焦点
王秀兰 2015 年 10 月 5 日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二、案件分析
(一)代书遗嘱效力审查
法院认为,涉案遗嘱作为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殷某代书,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王秀兰均签字捺印;
结合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证实遗嘱系王秀兰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
张梅虽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且未提交相反证据。
关于张梅提出张强之前起诉称母亲未留遗嘱的问题,张强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对张梅该主张不予采纳。因此,该代书遗嘱有效。
(二)遗产范围及继承主体认定
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两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由王秀兰承继,属于王秀兰的合法遗产。王秀兰通过有效遗嘱将该遗产指定由张强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张梅主张遗嘱处分了不属于王秀兰的份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生效调解书已确认相关权利义务归王秀兰所有,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赡养情况对继承的影响
张强主张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莉予以认可,张梅承认自己赡养较少。结合赡养情况,进一步印证遗嘱内容符合王秀兰真实意愿,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予以综合考量。
三、裁判结果
王秀兰于 2015 年所立《遗嘱》有效;
甲公司与张建国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A 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 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权利义务由张强继承。
四、案件启示
(一)代书遗嘱的订立要点
形式要件必须完备: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需签字捺印;
见证过程要规范:见证人应全程参与遗嘱订立,确保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愿,避免见证人事后补签;
证据留存要充分:对遗嘱订立过程可进行录音录像,保存遗嘱人神志清醒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等。
(二)拆迁安置利益继承的注意事项
明确权利归属:通过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认拆迁安置利益的归属,为后续继承提供依据;
及时订立遗嘱:针对拆迁安置房等尚未办理产权证的财产,可在遗嘱中明确对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
处理好家庭关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更易得到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可。
(三)诉讼中的证据准备
遗嘱真实性证明:申请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提供遗嘱人签字的其他样本供比对;
反驳相反主张:对对方提出的异议,如前后陈述不一致等,需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
生效法律文书:如涉及之前的法院调解、判决,需提交相关文书证明财产权利归属。
本案判决明确了代书遗嘱效力认定的关键要素,提醒人们在处理拆迁安置利益继承时,要注重遗嘱的规范订立和相关证据的留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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