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北京遗产律师解析房屋平均分配的深层原因

2025/07/29 17:46:54 查看27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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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对赡养义务履行程度的争议往往是案件焦点。北京一起房屋继承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各继承人对父母均尽到赡养义务,最终判决房屋由三子女按份共有。本文结合案情解析法定继承中房屋分割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敏、刘静(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刘强(被继承人之子)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刘建国与王丽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刘强、二女刘敏、刘静。刘建国 2015 年 1 月去世,王丽 2019 年 10 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刘敏、刘静诉至法院,请求:1. 依法继承分割刘建国名下一号房屋,三人均分各占三分之一;2. 分割父母存款及丧葬费等(本文聚焦房屋部分)。理由是一号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遗产未分割,一直由刘强控制。

刘强辩称,不同意房屋分割方案。主张该房屋是房改时用自己与父母的两套一居室置换所得,应有自己一半份额;且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二原告未实际履行赡养责任,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三)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在刘建国名下,为刘建国与王丽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现价值无争议,主要争议在于权属认定及继承份额。

(四)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刘建国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强主张对房屋享有一半份额是否成立?

各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程度是否影响房屋继承份额?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法院认为,一号房屋登记在刘建国名下,系其与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改房,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强主张房屋由两套一居室置换所得且包含自己份额,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房屋取得存在出资或贡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原告主张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信。

(二)赡养义务履行审查

关于赡养情况,刘敏、刘静提交了探望照片、网购生活用品记录、医院照顾视频等证据,证明每周探望老人、协助护理及购买生活物资。刘强提交了医疗诊断书、照顾照片及证人证言,主张自己独自承担父母晚年照料责任。

法院审查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对父母履行了一定赡养义务。二原告虽支出金额较少,但存在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行为;刘强作为同住子女,在生活照料方面付出较多,但不足以证明二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存在 “尽主要赡养义务” 或 “不尽赡养义务” 的情形。

(三)法定继承份额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刘建国与王丽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刘强既无证据证明房屋存在其个人份额,也无法证实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房屋作为父母共同财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敏、刘静、刘强均等继承。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刘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刘敏、原告刘静、被告刘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刘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刘敏、刘静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内取得房产,若无相反证据,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等特殊产权房屋,权属认定以登记为准,主张共有需提供出资证明、置换协议等书面证据;

继承人对房屋来源的异议,应在诉讼中提交充分证据,仅凭口头陈述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原则

一般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平均分割遗产;

赡养影响例外:只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或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的继承人,才可主张多分;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需提供医疗记录、护理费支出、同住证明等有效证据。

(三)赡养义务的证据保留要点

日常照料证据:保留探望照片、视频、购物票据等,证明对老人的生活照料;

医疗护理证据:收集医院陪护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护理人员证言等;

精神慰藉证明:保存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节日团聚记录等,体现精神层面的赡养。

(四)房屋继承的实务建议

产权清晰化:继承开始后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避免长期未分割导致权属不清;

分割方式选择:按份共有房屋可协商确定归属,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

证据意识培养:日常生活中注意留存赡养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定继承中 “均等分割为原则,特殊情况为例外” 的裁判思路,提醒继承人在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注重证据保留,在遗产分割时遵循法律规定,合理主张权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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