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执行异议败诉?北京律师剖析关键裁判依据

2025/07/29 17:48:10 查看26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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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以享有房屋共有份额为由主张停止强制执行的情况较为常见。北京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认定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不能阻却整体执行,但执行过程中需保留其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案情解析共有房屋强制执行的裁判标准。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张亮(案外人,继承人)

被告:李 强、赵燕(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陈红(被执行人,原告母亲)

(二)事件背景

李 强、赵燕与陈红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2021 年 12 月法院判决陈红返还转让款 200 万元。因陈红未履行义务,李 强、赵燕申请强制执行。2022 年 7 月,法院查封陈红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张明、张亮系陈红与丈夫张军之子。张军 2020 年去世后,二人于 2022 年 8 月起诉主张继承一号房屋份额。2023 年 8 月法院判决确认张明对一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一所有权。张亮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因对查封执行不服,张明、张亮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停止对一号房屋的强制执行,理由是该房屋为二人唯一住宅,且已通过判决确认共有份额。

(三)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登记在陈红名下,系陈红与张军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军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法院最终确认张明、张亮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陈红仍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四)争议焦点

张明、张亮对一号房屋享有的共有份额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唯一住宅是否构成停止执行的法定理由?

查封后作出的继承判决能否作为排除执行的依据?

二、案件分析

(一)实体权益的认定

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张明、张亮对一号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所有权,该权益属于合法的实体权利。但实体权益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强制执行程序的停止,还需审查该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

李 强、赵燕主张原告继承判决作出于房屋查封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查封后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排除执行的依据。法院审查认为,虽然继承判决在查封之后作出,但原告享有的继承权益源于张军去世这一事实,权利基础形成于查封之前,故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执行异议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本案中,陈红作为被执行人对一号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法院查封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张明、张亮主张房屋为唯一住宅应停止执行,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 "唯一住宅" 作为阻却执行的法定事由。且一号房屋虽为共有财产,但不存在物理分割条件,整体拍卖更有利于实现财产价值,仅以共有份额为由主张停止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三)权利冲突的平衡处理

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程序需兼顾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与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一方面,陈红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张明、张亮的共有份额受法律保护,执行过程中应在陈红享有的份额范围内处分,整体变价后需保留二原告的合法份额。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明、张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共有房屋的执行规则

查封合法性:被执行人名下的共有房屋可依法查封,共有人不能仅以享有份额为由阻却查封措施;

处分方式: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可整体拍卖,执行法院应在变价后保留其他共有人的份额;

救济途径:共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的,可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保留相应价款,但无权要求停止整体执行。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要点

权利基础证明: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产权证明等证据,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

权利形成时间:需证明权利取得时间早于查封时间,避免因 "查封后确权" 丧失抗辩效力;

排除执行事由: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具体条款,明确主张排除执行的法定事由。

(三)继承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及时确权:继承人应在继承开始后及时办理权属登记,避免在财产被查封后才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执行参与:共有财产被执行时,继承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保留自身份额的价款;

证据留存:妥善保管购房合同、婚姻证明、继承文书等材料,为权属认定提供充分依据。

(四)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提示

财产调查:诉讼中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执行人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

异议应对: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需重点审查权利形成时间与查封时间的先后关系;

程序配合:在共有财产执行中,应配合法院对共有份额进行核算,确保执行标的限于被执行人应有的范围。

本案判决明确了共有房屋强制执行中 "尊重共有权益但不停止执行" 的裁判原则,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又通过保留份额的方式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在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纠纷中,当事人应注重权利形成时间的证据收集,依法主张权利而非简单要求停止执行。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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