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9 19:22:34 查看3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顾某某是福州市某区某路的住户,其居住的房屋为国有直管公房,产权属于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顾某某持有二层的公房租折。2013 年,因某用地项目建设,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2015 年,顾某某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仅对房屋二层进行了货币补偿。但他认为,房屋一层和三层同样属于征收范围,却始终未得到任何补偿。2023 年 ,房屋周边被围挡施工,停水停电导致其被迫搬离,而未补偿的问题仍未解决。
2024 年 6 月,顾某某向区人民政府邮寄《依法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对房屋一层、三层按标准全面补偿,但区政府签收后未作任何答复。为维护权益,顾某某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区政府未履行补偿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
二、争议焦点
1. 房屋一层和三层是否应纳入补偿范围?
2. 区政府是否尽到调查与答复义务?
3. 国有直管公房的补偿范围如何确定?
三、被申请人辩称
1.补偿范围已覆盖:2015 年的补偿协议已包含三层无产权面积,申请人主张的 “三层未补偿” 与事实不符。
2.一层权属无关:房屋一层为共同通道,无产权人,且申请人仅持有二层租折,与一层无权属关系,无权主张补偿。
3.法律依据充分:根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国有直管公房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补偿依据,申请人超出租折范围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4.无需单独答复:因补偿义务已履行,对申请人的重复申请未答复不违反法定程序。
四、胜诉结果
1.政府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区政府主张房屋一层为共同通道,但未提供权属调查的证据;协议中记载的三层面积与二层、一层面积存在明显差异,且未说明认定依据,需进一步核实。
2.未答复行为违法:区政府作为征收补偿主体,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后未作处理,违反法定职责。
3.责令重新处理:决定责令区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对顾某某的补偿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五、法律意义
1. 征收部门对房屋权属负有全面调查义务: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征收部门必须依法调查、认定其权属和面积,不能仅以产权证明或租折记载为唯一依据。即使是国有直管公房,也需核实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补偿无遗漏。
2. 政府对补偿申请的答复义务不可豁免:无论申请人的补偿请求是否合理,征收主体收到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答复。“未答复” 本身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政府主导补偿工作的规定。
3. 国有直管公房补偿不能 “一刀切”:国有直管公房的补偿应以租赁凭证为基础,但对于实际使用的未登记面积,若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历史形成的合理使用部分,仍应纳入补偿范围,避免 “租折之外无补偿” 的机械执法。
六、律师策略
1. 收集房屋一层、三层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明其并非全部为共同通道,且申请人长期合法使用,与补偿利益存在直接关联。
2. 指出征收部门未对房屋结构、权属进行全面调查,未制作调查笔录或认定文书,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调查、认定未经登记建筑” 的强制性规定。
3. 即使补偿实体存在争议,政府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可单独主张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为后续实体补偿铺路。
4. 结合过往国有直管公房补偿案例,说明“实际使用面积与租折不一致时应优先调查事实” 的裁判规则,增强主张的说服力。
七、温馨提示
1.留存房屋全貌及使用证据:征收前务必拍摄房屋内外结构、面积、共用部分等视频/ 照片,保留租赁凭证、水电费单据等实际使用证明,避免因房屋拆除后无法举证。
2.补偿申请需书面化、具体化:向征收部门提交补偿申请时,应明确要求补偿的范围(如具体楼层、面积),并说明事实依据,同时通过EMS 邮寄并留存回执,证明申请已送达。
3.对“不答复” 行为及时追责:若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未处理,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主张其不作为违法,倒逼其履行调查与补偿义务。
八、结语
这起案例的胜诉,本质上是对“征收补偿不能留死角” 的法治确认。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遇到补偿不全或政府,不作为时,不必因 “房屋性质特殊”而退缩,实际使用事实与法律程序正义是维权的两大基石。对于政府而言,每一次征收都是对依法行政能力的考验,唯有坚守 “全面履职、及时回应” 的原则,才能让征收工作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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