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再婚时子女将近成年,继父死后继子能继承遗产吗?

2025/07/30 17:15:39 查看67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价值观的日益多元化,传统婚姻模式所承载的意义和功能不断受到挑战与重塑。面对“二心不同,难归一意”的困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离婚与再婚不再被视为人生的失败,而是一次新的选择与重启。然而,与初婚家庭相比,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结往往更为薄弱,亲密关系需要更长时间的磨合与适应。


特别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从陌生到和谐共处并非易事,需要经历信任的建立与角色的调整。随着时间推移,当继父母离世时,其遗产的分配问题往往成为再婚家庭矛盾的焦点。受“血浓于水”“亲疏有别”等传统观念影响,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效力存疑的情况下,继子女是否有权分得继父母的遗产,常常引发非议与争论。围绕此类问题产生的冲突甚至诉讼,早已屡见不鲜,成为再婚家庭绕不开的现实考题。


一、案件背景

陈某与汤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离异后再婚。陈某有一子陈某红,已成年独立生活;汤某有一子杨某,结婚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与母亲和继父陈某共同生活。2017年,陈某因病去世,留下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在遗产分割时,陈某红认为杨某年纪接近成年,且与陈某未形成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不具备继承权。汤某则辩称,早在再婚前,其就带着杨某与陈某共同生活,之后杨某成家也未分家,始终与陈某同住。陈某去世后,杨某更是以“孝子”身份完成了葬礼中的迎送和跪拜仪式,墓碑上亦刻有“孝子杨某”字样,理应参与继承。双方各执一词,只能诉诸法院。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扶养关系不仅仅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结合时的年龄,还要综合考察日常生活照顾、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及送终情况。本案中,陈某与汤某结婚后,杨某长期与二人共同生活,时间长达十余年。陈某在生活和经济上对杨某有所付出,履行了继父的抚养义务;杨某也对陈某尽到了长期照料与送终的责任,葬礼中完成的跪拜迎送仪式及墓碑记载均印证了双方的亲密关系。因此,法院认定陈某与杨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长期扶养关系,杨某依法享有继承陈某遗产的权利。陈某红不服上诉,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读

近年来,中老年人再婚后财产处理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在合法合规分割遗产的同时,如何充分兼顾继承人之间情感是对法官的一个考验。


本案中的继承纠纷存在一个特殊点,即陈某与汤某再婚时,杨某虽未成年,但仅差一个半月即满十八周岁,确实缺乏扶养关系的时间前提,但是否构成扶养关系应从多个方面去考虑,如是否长期居住并互相照料,是否有经济上的支持及继父母死后继子是否履行送终义务等等。


此案中,法官经过综合考量,认定杨某享有继承权,是对继子女赡养老人给予肯定性的评价,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有利于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体现。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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