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意味着可以被随意使用呢?

2025/07/30 20:18:38 查看26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传播与获取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我们常常能在各类公开渠道看到他人的部分个人信息,比如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包含的法人姓名、联系方式,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当事人相关信息等。

  网友咨询:

  这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意味着可以被随意使用呢?

  律师解答: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非可以随意使用。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虽然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 “任性而为”。个人信息即便已经公开,其所有者对该信息依然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当个人明确拒绝他人对其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尊重这种拒绝,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继续处理该信息。

  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处理目的应具有正当性,使用行为不应给个人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处理方式不应超出必要限度,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简单的整理、引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目的,通常是被允许的。

  律师补充:

  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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