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1 09:34:44 查看26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法院:该员工与公司已无实质利益关联且已穷尽内部救济措施,支持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立尧 乐佳怡
2025年2月1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了登记机关对于法院涤除登记判决的协助执行义务。而新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强化了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当挂名登记的董监高想涤除登记,但又遇公司治理僵局时,能否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涤除监事登记的诉讼请求。
王某于2018年5月受甲公司原股东委派,担任甲公司监事,并经工商登记备案。甲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2019年4月,甲公司原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公司。2020年7月,王某因个人原因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离职证明》。之后,甲公司一直未就监事变更事项召开股东会,亦未办理相应变更登记。2023年3月,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王某曾多次向甲公司管理人、甲公司现股东发送关于监事辞职、敦促办理变更登记的通知文件。但甲公司管理人称,因甲公司现股东印章及证照下落不明,无法为王某办理变更登记。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变更监事登记。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是代表股东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王某已经于2020年7月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亦非甲公司股东,在此情况下,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实质利益关联,不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基础条件。在王某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王某多次向甲公司及其股东发函要求变更监事登记,但未能实现,王某缺乏应有的内部救济途径。综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变更监事登记,于法有据。法院遂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王某作为甲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该判决现已生效。相关公司登记机关已涤除王某的监事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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