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婚后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吗?杭州婚姻知名律师帮解答!

2025/07/31 10:11:34 查看32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夫妻一方婚前就持有某公司股权,婚姻存续期间将股权转给他人,是否无效?这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股权包含婚后共同财产成分,比如婚后有增资,有增值,那么未经配偶同意的转让协议可能因恶意串通或损害配偶利益被认定无效,法院会着重审理转让股权是否有“恶意”。

有这样一个案子,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大家可以参考。

男女双方于2016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案涉公司是2006年11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5日,女方与前夫女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女方将其持有的涉案公司7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76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前夫女儿。同日,该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上述转让。

男方认为,女方在与自己感情不合、处于离婚矛盾期时,未经其同意,与前夫女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将案涉股权恢复登记至女方名下,第三人予以协助配合。

法院审查了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复印件、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股权虽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女方在与男方结婚前取得的股权,其处分权由女方本人行使,但男方作为配偶,对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盈余分配、股权增值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

在公司经营良好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应支付与公司净资产对应股权比例相符的对价。而女方以零元价格向前夫女儿转让76%的股权,有违股权的正常合理价值,转让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两被告系母女关系,前夫女儿知晓女方的婚姻状况,在明知女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以转移夫妻共有财产时仍积极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主观上亦具有恶意。

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恶意串通,损害了男方的利益,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前夫女儿应将案涉股权返还给女方。

结语:夫妻一方在婚内转让婚前股权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判断该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情形。若股权在婚后产生增值或收益,配偶对该部分财产享有共有权,未经同意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股权转让的背景、价格合理性及受让人主观状态,最终认定转让行为无效,维护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李晓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夫妻财产纠纷、股权分割、离婚诉讼等复杂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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