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1 20:30:19 查看1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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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基础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等问题屡见不鲜。北京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开发商需对逾期办证、临时用电等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为购房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峰(购房者)
被告:乙公司(房地产开发商)
(二)事件经过
2017 年 2 月 28 日,赵峰与乙公司签订《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约定赵峰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三号房屋(建筑面积 48.01 平方米),总价款 1274185 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明确:乙公司应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前交付房屋,交付时需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应在房屋交付后 730 日内(即 2019 年 5 月 1 日前)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合同签订后,赵峰按约支付全额房款,乙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3 日开具购房发票。2017年 5 月 1 日,乙公司交付房屋,赵峰同时支付契税 38226 元、印花税 637 元、产权代办费 1000 元、登记费 550 元(共计40413 元),委托乙公司办理产权登记。
然而,三号房屋交付后始终使用临时用电(存在频繁停电问题),且因房屋处于抵押状态,截至 2024 年起诉时仍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乙公司曾于 2019 年出具书面回复,认可逾期办证及临时用电问题并承诺解决,但未实际履行。赵峰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赔偿临时用电损失(每月 500 元)、退还代收的各项费用 40413 元。
(三)争议焦点
乙公司逾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长期使用临时用电,开发商是否需赔偿损失?
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赵峰能否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契税、代办费等费用?
二、案件分析
(一)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
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 2019 年 5 月 1 日前办理完毕产权登记,但因房屋被抵押导致逾期,构成违约;
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但赵峰主张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折合年利率 3.65%),符合行业惯例且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违约金计算基数为房款 1274185 元,起算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 日(逾期次日),直至产权登记办理完毕之日。
(二)临时用电的违约损失赔偿
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需 “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乙公司提供临时用电的行为构成违约:
临时用电存在电压不稳、频繁停电等问题,影响赵峰正常使用房屋,客观上造成损失;
赵峰主张每月 500 元损失,法院结合供电不稳定的实际影响、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认定该标准合理,暂支持至 2024 年 8 月 1 日的损失 42000 元;
若后续仍未接入正式用电,赵峰可另行主张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后的损失。
(三)代收费用的退还条件
赵峰支付契税、代办费等费用的前提是委托乙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现因乙公司原因导致登记无法办理,委托目的落空:
契税、印花税属于产权登记的必要费用,但因登记未完成,该费用未实际产生,乙公司应退还;
产权代办费、登记费是乙公司提供代办服务的报酬,因服务未完成,应全额退还;
法院据此支持赵峰要求退还 40413 元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峰逾期办证违约金(以 12741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2 日起计算至产权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峰截至 2024 年 8 月 1 日的临时用电损失42000 元;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赵峰契税、印花税、产权代办费、登记费共计 40413 元;
驳回赵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签约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细化逾期办证、基础设施不达标的违约金标准(如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维权困难。本案中虽无明确约定,但法院支持了合理主张,但若约定清晰可减少争议。
(二)及时核查房屋权利状态
购房前需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避免购买 “问题房”。本案中房屋因抵押无法办证,赵峰可另行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三)留存违约证据链
购房者应保存交房通知书、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如书面回复、邮件)等,证明开发商违约事实。本案中乙公司的书面回复成为认定其认可违约的关键证据。
(四)区分代收费用的性质
对于开发商代收的契税、维修基金等,需明确: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登记失败,有权要求退还;若因政策调整或购房者原因,可能不予退还。建议选择自行缴纳或要求开发商出具代收凭证。
(五)主动维权避免时效过期
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主张受诉讼时效限制(通常为 3 年),购房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及时起诉。本案中赵峰持续主张权利,故未过时效。
本案凸显了开发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也提醒购房者在维权时需注重证据留存和法律条款适用,通过合法途径督促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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