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答疑:农村房屋同村买卖的合法性认定规则

2025/07/31 20:36:06 查看14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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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交易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常因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引发争议。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确同村农业户口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为同类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凸显了农村房屋交易的核心要件。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志强(购房者,同村村民)

被告:孙磊、孙娜、孙敏(出卖人继承人)

出卖人:孙福海(已故,原房屋所有权人)

(二)事件经过

2004 年 2 月 14 日,周志强与同村村民孙福海在村民刘建国、刘建军、刘建民的见证下签订《房产契约》,约定孙福海将其名下的二号房屋(位于通州区某村,含北房五间、西房四间及附属建筑物,宅基地使用面积 357 平方米)以 2 万元价格出售给周志强,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自 2004 年 12 月 24 日起房屋产权归周志强所有。

合同签订后,周志强按约支付房款,孙福海交付房屋及相关权益凭证。2013年 4 月,周志强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二号房屋进行翻建,并一直居住至今。

孙福海夫妇去世后,其子女孙磊、孙娜、孙敏出具《声明》,明确放弃对二号房屋的继承权,认可该房屋与子女无任何关系。2020 年 7 月,当地村委会出具《房产证明》,确认周志强对二号房屋的合法占有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因需进一步明确权利,周志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孙福海于 2004 年 2 月 14 日签订的《房产契约》有效。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三)争议焦点

同村农业户口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继承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对合同效力是否产生影响?

房屋翻建及村委会证明能否作为合同有效的辅助证据?

二、案件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主体适格:周志强与孙福海均为同村农业户口村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的规定,不属于“外村人购买” 或 “城镇居民购买” 的禁止情形;

意思表示真实:《房产契约》由双方自愿签订,明确约定房款、交付时间及产权归属,并有三名同村村民见证,体现真实交易意愿;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未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多年。

(二)继承人声明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孙磊、孙娜、孙敏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虽不直接影响《房产契约》的效力,但进一步佐证了以下事实:

继承人对孙福海出售房屋的行为知情且无异议;

不存在继承人因继承权主张合同无效的潜在争议;

声明内容与《房产契约》、村委会证明形成证据链,强化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三)实际履行与行政确认的辅助作用

本案中,以下事实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辅助证明意义:

周志强已实际占有使用二号房屋近 20 年,并缴纳相关费用,构成“长期稳定占有” 的事实状态;

翻建房屋时取得规划部门审批,说明行政机关认可其合法使用权;

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出具的《房产证明》具有公信力,确认了交易的合法性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效力。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周志强与孙福海于 2004 年 2 月 14 日签订的《房产契约》有效。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主体限制不可突破

购房者必须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同村农业户口” 是合同有效的关键前提。

(二)书面合同与见证机制的重要性

农村房屋交易应签订书面契约,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价款、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并由同村村民见证或村委会备案,避免因“口头约定” 引发后续争议。

(三)及时办理权益确认手续

交易完成后,应尽快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备案等方式固化权利。如涉及翻建,需提前取得规划许可,确保改建行为合法,避免因“违建” 影响合同效力认定。

(四)继承人态度的提前明确

若出卖人去世,应要求其继承人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认可房屋买卖事实并放弃继承权,防止继承人以 “不知情”“未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五)诉讼时效与证据留存

农村房屋交易后如发生争议,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 3 年内起诉。买受人应妥善留存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居住证明、村委会文件等证据,为维权提供充分依据。

本案凸显了农村房屋交易中 “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履行完毕” 三大核心要素的重要性,为村民之间的合法房屋流转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法律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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