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4 18:22:01 查看959次 来源:许睿律师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即符合赌博罪的立案标准。若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抽头渔利或参赌人数等其他情节,可能构成更严重的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此标准在2024年司法判例中仍被严格适用,例如:
1. 在【(2024)新2701刑初146号】中,被告人黄某1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被法院认定为赌博罪。
2. 【(2023)新0104刑初363号】判决显示,赌资69,422元即构成赌博罪,且赌资包括现场现金及用于兑换赌资的财物。
司法实践中,赌资认定具有以下特点:
1. 范围扩大化:赌资不仅包括直接用于赌博的现金,还包括筹码、虚拟代币等可折算为货币的财物。例如,【(2024)鄂9004刑初599号】将“打孔扑克牌”作为赌资折算为64万元。
2. 累计计算:多次组织赌博的赌资数额可累计计算,即使单次未达5万元,但多次累计超过标准的仍构成犯罪。
3. 网络赌博特殊规则:网络赌博中,投注金额、赢取金额及虚拟筹码均可能被认定为赌资。
若行为具备组织性、持续性和营利性特征(如固定场所、分工明确、抽头渔利),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其立案标准更为宽松(如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即可立案),且量刑更重。例如:
· 【(2024)鄂9004刑初599号】中,周某1因制定赌博规则、安排服务人员、抽头渔利等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非赌博罪。
1. 赌资计算风险:赌资认定可能超出当事人认知,例如亲友间“带彩头”娱乐若累计赌资超5万元,仍可能被刑事追责。
2. 行为模式风险:临时性聚众赌博与经营性开设赌场界限模糊,组织者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量刑3-10年)。
3. 量刑加重风险:若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
1. 证据抗辩方向:
o 主张赌资未达5万元,需审查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扣押清单等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
o 对“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反驳,如证明系亲友间娱乐、未抽头渔利。
2. 程序救济路径:
o 在侦查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跨区域赌博案件中管辖连接点不明确的情形。
o 审查行政拘留与刑事追诉的衔接合法性,避免重复评价。
3. 量刑协商策略:
o 通过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
o 利用初犯、偶犯等情节请求适用缓刑。
证据 | 质证要点 |
扣押清单及赌资清单 | 审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两名侦查人员签名、是否当场制作清单、是否由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若存在未当场清点封存、无见证人参与等程序违法,可主张排除该证据。 |
银行流水或电子支付记录 | 核查电子数据提取过程的完整性:是否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提取、有无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特征、是否采用哈希校验保证数据未篡改。若存在数据来源不清或未经校验,可质疑真实性。 |
参赌人员证言 | 重点审查证言矛盾点:不同证人对赌资总额的陈述差异、是否存在夸大或缩小赌资的可能动机(如立功情节)、证言是否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
审计报告或资金鉴定意见 | 核查鉴定方法合理性:是否全面统计涉案账户、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投注流水、是否将正常资金往来误判为赌资。特别注意将“投注额”等同于“赌资”的计算方式违反司法解释。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比对供述稳定性:审查首次讯问笔录是否记载赌资数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情形、后期翻供是否具有合理理由。结合同步录音录像验证供述自愿性。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审查取证及时性:是否在赌博现场直接查获赌资、扣押物品与清单记载是否完全对应、现场照片是否清晰反映赌资存放状态。若存在事后补查情形,需质疑关联性。 |
咨询案例:
家属因受贿罪被留置2个月,受贿金额大致为80万元左右,系上下级共同受贿,现在家属该怎么办?
在共同受贿100万元案件中,家属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需对全部100万元金额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量刑需根据其实际作用(主犯/从犯)、分赃情况、退赃表现等因素综合判定。建议立即通过辩护律师重点审查“通谋”证据链,争取从犯认定及降低涉案金额认定。
基于中国刑法及实务规则,结合共同受贿案件特点,分析如下:
· 法律原则: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现行有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各犯罪人需对共同行为导致的全部危害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五条。在受贿罪中,无论实际分得赃款多少,各共犯均以共同受贿总额(100万元)认定犯罪金额 。
o 示例:若您的家属分得30万元,同伙分得70万元,二人受贿金额均认定为100万元。
· 例外情形:若证据证明家属未参与部分受贿行为(如仅对其中40万元存在通谋),可主张分割认定金额(需严格举证) 。
· 从犯认定条件:
o 若家属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传递贿赂款、听从主犯指令),可主张认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七条。
o 实务参考:在案例【(2024)沪0118刑初1007号】中,徐某因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认定为从犯,获减轻处罚。
· 量刑影响:
o 从犯可获减轻处罚(如基准刑十年以上可降至三至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七条;
o 主犯则需对全部金额承担主责。
· 否定共同故意的关键:
o 若家属未与同伙事前共谋,或收受财物时不知晓款项性质(如被隐瞒部分款项为贿赂),可主张不构成共同受贿 。
o 在非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案中,法院以“事前无预谋分配”为由否定共同故意。
· 金额拆分可能性:
o 若100万元由多笔独立行贿构成(如分别收受A公司50万、B公司50万),且家属仅涉及其中一笔,可通过行贿人证言、资金流向等证据主张分割责任 。
· 退赃原则:
o 退赃应以实际分得金额为限(如仅分得30万元则无需退100万元),避免超额退赔 。
o 退赃需结合认罪认罚,最高可减基准刑30%(参考(2024)沪0118刑初1007号(2024)沪0117刑初1036号)。
· 风险提示:
o 盲目全退可能被解读为“对全部金额自认”,反而不利。
· 委托律师立即行动:
1. 审查起诉核对讯问笔录,核查家属对“通谋”的供述是否一致;
2. 分析银行流水、行贿人证言,寻找金额拆分或从犯证据;
3. 若留置将满三个月,律师可根据案件条件申请解除留置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 家属配合要点:
o 保存孩子职务说明(证明无独立审批权,佐证从犯地位);
o 切勿自行接触同案人员或行贿人(避免串供嫌疑)。
注:若同案人员已认罪且指认家属为主犯,需通过质证其证言矛盾点推翻指控(如行贿时间与孩子休假时间冲突等)。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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