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4 20:07:05 查看2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苗某某、王某某夫妇是甘肃省某村村民,2009 年至 2015 年间,他们在自家承包的水浇地上建设了花卉大棚,用于花卉种植、繁育及销售,并注册了店铺合法经营。2014 年,夫妇俩向村委会和镇政府提交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获得了 “情况属实” 的签字盖章。2020 年,涉案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夫妇俩未签订补偿协议。
此后,县自然资源局多次以“非法占用土地” 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1 年 6 月的处罚因 “未履行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 被法院撤销;2022 年 5 月的处罚被自然资源局自行撤销;2023 年 4 月,自然资源局再次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夫妇俩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大棚并罚款。苗某某、王某某不服,认为花卉大棚属于合法设施农业,处罚系 “以罚代征”,遂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
1. 花卉大棚是否属于 “非法占地”?
2. 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3. 处罚是否存在 “以罚代征”?
三、被申请人辩称
1.实体违法:涉案土地为水浇地,原告将其硬化并用于花卉仓储、销售,改变了农用地性质,且未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县级审批手续,不符合“设施农用地” 的程序和实体要求。
2.程序合法:前次处罚因“未集体讨论” 被撤销后,本次处罚已履行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且因案情复杂办理了延期,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3.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并罚款,适用法律无误。
四、胜诉结果
1.事实认定不清:被告未考量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为建设用地、原告已领取部分补偿款的事实,仍认定为“集体土地”,属于证据不足。
2.程序严重违法:被告在听证程序结束前即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听证后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的规定;从立案到作出处罚超过 90 日,且未提供合法延期依据,违反办案期限规定。
五、法律意义
1.对农村承包地上的花卉大棚,应结合实际用途、是否破坏耕地等因素认定是否属于 “设施农业用地”,不能机械以 “未办县级审批” 否定其合法性,需兼顾农业生产现实需求。
2.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听证、集体讨论、办案期限等程序规定,即使实体认定正确,程序违法也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这一判决强化了 “程序正义优先” 的司法理念。
3.在土地征收背景下,行政机关不得因补偿争议对被征收人反复作出处罚,变相逼迫其妥协,此举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法院可依法纠正。
六、律师策略
1.提交承包合同、村委会及镇政府的申请批复、农业部门补贴凭证等,证明大棚属于合法设施农业,且已履行乡镇备案程序;
2.指出土地已被征收的事实,说明被告处罚依据的“集体土地” 属性已发生变更,认定事实错误。
3.重点指出被告“听证前集体讨论”“超期办案” 的程序违法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主张处罚无效;
4.揭露被告多次作出类似处罚的行为,质疑其“以罚代征” 的真实目的,动摇处罚的正当性。
七、温馨提示
1.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建设大棚、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时,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备案,保留好申请材料、备案回执等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
2.警惕 “以罚代征” 的变相施压
若土地涉及征收,行政机关以“违法建设” 为由处罚时,需审查处罚是否基于真实违法事实,还是因补偿争议 “选择性执法”,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质疑其合法性。
3.收到,处罚后及时维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在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程序违法往往是维权的突破口。
八、结语
不仅为苗某某夫妇保住了花卉大棚,更警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必须兼顾“实体正义” 与 “程序正义”,尤其在农业用地管理中,要为合法农业生产留足空间,避免机械执法损害农户权益。
对于农户而言,遇到类似纠纷时,不必因行政机关的处罚而退缩,保留好相关证据,借助专业律师力量,从事实认定和程序合法性两方面入手,往往能找到维权的关键突破口。法治社会的进步,正是在每一起案件的公正裁决中逐步实现的。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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