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看——表决权比例设计

2025/08/04 21:31:26 查看14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看——表决权比例设计

引言

在多人合作设立公司的情况下,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与股东表决权比例息息相关。本篇文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比例的设计。值得注意的是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比例都不等同于出资比例,所以股东除了需要关注出资比例外,还需要加强对章程、出资协议中关于表决、分红约定的关注,可以综合考量资本、技术、管理能力等各种因素,在章程中具体约定出资与表决权不同比例,平衡各股东之间的付出与回报。

需要重点把握的表决权比例

一、绝对控制权——67%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意味着股东要想取得绝对控制权,表决权比例必须要达到67%。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相对控制权——51%

除以上重大事项外,股东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意味着股东要想取得相对控制权,表决权比例必须要达到51%。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34%

34%是对应绝对控制权67%的。当表决权比例达到34%时,其余股东的表决权比例相加不会超过67%。故如比例达到34%的股东不同意重大事项内容,该项事宜便无法通过。

举例说明: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出资34万元,持股比例占34%;乙出资33万元,持股比例占33%;丙出资33万元,持股比例占33%。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三方产生矛盾,乙和丙想要减资,于是召开股东会,因持股34%的甲不同意减资,减资事项的决议无法通过。

四、股东会召集权、申请解散权——10%

表决权10%的股东在满足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会。前置程序:先向董事会请求召集股东会;若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再向监事会请求召集股东会。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时,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表决权10%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时必须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的条件,且股东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解散。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注意:表决权、分红比例≠出资比例

公司法中有四个概念:“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比例。各位股东需要注意的是,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比例不等同于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出资比例”是股东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百分比,“持股比例”是股东的股权份额在总股本中所占的百分比。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通常是一致的。

表决权比例”≠“出资比例”:公司法赋予股东可以自行约定表决权比例的权利。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表决权比例与出资比例一致,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比如章程可以约定按照人头计算表决权或者约定部分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红比例”≠“出资比例”:全体股东可以约定分配利润时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另外公司作出分红决议的分红权,也可以单独转让。但是公司如果未作出分红决议,分红权转让无效。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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