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5 13:53:41 查看37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标准
前提条件: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认定何为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成了焦点问题。
两个概念:
所谓继父母是指父母离婚或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子女对父母在婚后的配偶的称谓。所谓继子女,是指夫妻一方对自己配偶与前夫或者前妻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和继子女身份来源于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的再婚事实,本质上始于姻亲关系。
认定原则:
1、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2、以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
3、考量因素包括: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重点考察因素、是否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关怀(家庭教育)、是否予以经济上支持(抚养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延伸阅读:
1、生父母使用其和继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支付抚养费用,未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继父母对子女进行了抚养。
2、“受其抚养教育”的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根据司法实践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一般认为五年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可参考区间,具体如何认定,应当结合个案中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3、结合《民法典》第1072条的立法本意,抚养教育事实的判断暂不考虑继父母和继子女的主观意愿。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典型拟制血亲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存在本质的不同,具有随附亲生父母姻亲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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