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怎么分割登记一方名下的股权?

2025/08/06 10:19:55 查看20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离婚时股权分割需要同时兼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公司法》的规定,所以相对比较复杂。李晓娟律师根据可以协商和不能协商一致来讲述一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一、双方可以协商的情况下,有两种办法可以选择:

1、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希望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给非股东配偶时,需满足《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程序要求: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核心事项,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即可依法成为公司股东。

2. 折价补偿,分割股权价值。

如果双方更倾向于避免股权结构变动,可选择折价补偿方式。即由登记股权的一方保留股权,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比例的股权价值补偿款。补偿价格的确定需双方协商一致,若存在争议,可委托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通过审计、评估等方式确定股权的市场价值,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二、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现实中,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此时,法院的处理原则以 “不破坏公司人合性” 为核心进行判决。

1、优先考虑折价补偿。

法院会优先考虑通过评估股权价值,判令登记股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贸然引入新股东可能影响股东间的信任与合作,不利于公司稳定。

2、如果夫妻双方都坚持要股权,法院会参考其他股东的意见:

(1)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或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可取得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

(2)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法院会判令转让股权,分割所得价款;

(3)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配偶可依法成为公司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针对夫妻协商不成时的股权分割程序,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细化规定,法院在实际裁判中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平衡婚姻财产分割与公司正常运营的需求。

笔者介绍:李晓娟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多年,擅长结合《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企业家提供定制化法律方案,在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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