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打借条时的注意事项 实用攻略大解读(上篇)

2019/03/19 10:03:50 查看1111次 来源:谭皓律师

  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资金周转像亲朋好友借钱的情况,但凡借钱无论钱多钱少,免不了要走个形式打个借条。至少打个借条心理上有点保障。

  殊不知,借条到手了是不是就一定要的回来钱呢? 严格地讲,在笔者法务实践中发现大多数人对借条该怎么写?有哪些陷阱?其实是不甚了解的。 由此,借条不规范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特别多。

  这次,笔者总结归纳了法务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并就如何规范书写借条给大家提供建议,一起来get新技能吧!

  

论打借条时的注意事项 实用攻略大解读(上篇)

  出具借条时的常见陷阱

  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

  (1)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李程凯”写成“李成凯”;

  (3)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4)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5)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面临败诉的风险。

  划重点

  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留底,最好也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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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划重点

  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此类风险。

  3、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划重点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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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划重点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5、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划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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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划重点

  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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