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买方逾期付款超期还拒买,卖方解约获法院支持

2025/08/07 22:39:58 查看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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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付款时间和交易流程是核心环节,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引发纠纷。北京一起案例中,买方因逾期支付房款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卖方提出解除合同,法院最终支持了卖方的请求,同时驳回了买方的反诉。这起案件为房屋交易双方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刘洋(房屋出卖人)

被告(反诉原告):张强(房屋买受人)

第三人:甲公司(居间中介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23 1 11 日,经甲公司居间,刘洋与张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刘洋将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90.53 平方米)出售给张强,总价款 497 万元。

合同及补充协议核心约定:

定金:总额 50 万元,张强需于签约当日支付 20 万元,2023 1 31 日前支付 30 万元;

房款支付:张强需于过户前 40 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 180 万元,过户前 4 日支付第二笔255 万元(资金托管);

过户时间:合同签署后 201 日内(即 2023 7 31 日前)办理缴税及过户手续;

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需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张强按约支付了 20 万元定金(1 11 日、13 日各付 10 万),并于 1 30 日、31 日支付 30 万元(定金总额达50 万元)。

2023 5 29 日,双方见面沟通时,张强提出让刘洋将一号房屋重新挂牌出售,表示自己因旧房未售出,无法继续购买。6 6 日,张强再次明确告知刘洋 “实在没办法买”。

6 20 日,甲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张强,按合同约定当日为过户前 40 日,需支付 180 万元房款,但张强以 “需先网签” 为由拒绝支付。直至 7 5 日(逾期 15 日),张强仍未支付该笔款项。

7 17 日,刘洋委托律师向张强及甲公司发送《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不予退还 50 万元定金。

张强反诉称:刘洋拒绝配合网签及解押,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刘洋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并退还 30 万元购房款。

甲公司述称:交易未完成系因张强未支付首付款,网签未成是因张强未及时提供证件。

(三)争议焦点

张强未按约支付 180 万元房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约定的 50 万元定金是否有效?

刘洋是否存在拒绝网签的违约行为?

合同解除时间应如何认定?

二、案件分析

(一)张强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

张强在 5 月至6 月期间多次明确表示 “不再购买”,属于 “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约定 6 20 日支付 180 万元房款,张强逾期超过 15 日未支付,符合补充协议中“逾期付款超 15 日构成根本违约” 的约定;

张强主张 “需先网签再付款”,但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网签为付款前提,且《房屋买卖流程图》明确标注 “仅供参考”,其抗辩理由无合同依据。

(二)50 万元定金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本案中:

房屋总价款 497 万元,20% 99.4 万元,50 万元未超过该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定金总额 50 万元,张强已实际支付,定金合同成立;

张强主张 “仅 20 万元为定金”,但未提供证据推翻补充协议约定,法院不予采信。

(三)刘洋无违约行为

合同未约定 “网签为付款前提”,张强以 “未网签” 拒付房款无依据;

甲公司证实未网签系因张强未及时提供证件,与刘洋无关;

刘洋在张强明确拒买后才解除合同,属于合理维权,不构成违约。

(四)合同解除时间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

刘洋 7 17日送达《律师函》,张强当日收到,合同解除时间应为 7 17日;

张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时,合同已因其违约被解除,故其反诉请求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刘洋与张强于 2023 1 1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3 7 17 日解除;

驳回张强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合同条款要明确交易流程

签订合同时,需明确付款、网签、解押、过户的先后顺序及时间节点,避免模糊表述;

对 “参考性流程” 切勿轻信,应以书面条款为准,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细化约定。

(二)定金约定需合法合理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 20%,超出部分可能不被认定为定金;

明确定金性质(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避免与预付款混淆。

(三)违约行为要及时应对

买方若无力履约,应尽早与卖方协商,避免因 “明确拒买 + 逾期付款”构成双重违约;

卖方发现买方违约后,可依约发送解除通知,并保留证据(如沟通记录、催告函)。

(四)网签与付款的关系要厘清

网签并非法定付款前提,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先网签后付款” 或 “先付款后网签”;

买方不得以 “未网签” 为由拒付房款,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

本案提醒我们,房屋交易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约。买方若遇资金困难,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卖方则应依法维权,避免扩大损失。清晰的合同条款、规范的交易流程,是减少纠纷的关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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