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8 08:58:41 查看15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赵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均为河北省涿州市某村村民。2014 年,三人的土地因项目建设被征收,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细节一直存在争议。三人怀疑村委会截留了部分补偿款,却始终未能见到征地补偿协议的完整内容。为查清事实,三位村民向村委会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 2014 年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复印件。村委会虽作出答复,但未提供实质性内容。随后,村民向孙家庄乡人民政府提交《请求查处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公开村务的申请书》,要求乡政府督促村委会公开信息。
2025 年 5 月 ,乡人民政府作出答复,称 “征地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不在村务公开范围”,且村委会因换、届、档案人员更换未能找到协议原件。村民对该答复不服,认为乡政府未履行督促义务,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二、争议焦点
1. 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应当公开?
2. 乡政府是否履行了法定督促职责?
三、被申请人辩称
1.公开范围不适用
村务公开范围包括村民会议决定事项、救灾资金使用、政府协助工作情况等,而征地补偿协议是村委会与村民的“民事合同”,双方各持一份,不属于法定公开事项,村民可凭自身持有的协议核对内容。
2.已尽到督促义务
收到村民申请后,乡政府立即向村委会下发通知,要求依法公开信息;针对村委会“协议找不到” 的情况,组织村两委干、部梳理档案,并要求专人管理材料以防遗漏,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应承担未履职的责任。
四、胜诉结果
1.征地补偿协议属于村务公开范围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应当公开。征地补偿协议直接关系村民土地权益,属于村民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村委会有义务公开。
2.乡政府未充分履行督促义务
虽然乡政府下达了公开通知,但仅以村委会“未查询到相关手续” 为由作出答复,未提供核实 “协议是否真的丢失” 的证据,属于 “证据不足”,未能有效督促村委会公开信息。
最终,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决定撤销乡人民政府2025 年 5 月 8 日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五、法律意义
1.征地补偿协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范畴
本案明确,涉及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的协议,属于“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委会不得以 “民事合同” 为由拒绝公开,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 “重大利益事项必须公开” 的裁判标准。
2.乡镇政府对村务公开负有实质督促义务
乡镇政府不能仅以“下发通知” 为由主张履职完毕,而应实质性核查村委会不公开的理由(如档案是否真的丢失、是否可通过其他途径调取),必要时应责令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村民知情权。
3.村民知情权受法律刚性保护
即使协议原件丢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也有义务通过征收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等渠道核实信息,不能以“客观原因” 为由推诿,村民有权要求公开或说明合理替代方案。
六、律师策略
1.界定公开范围的法律依据
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强调“征地补偿” 属于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无论形式上是否为 “民事合同”,均应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反驳乡政府 “不属于公开范畴” 的主张。
2.质疑乡政府履职的形式化
指出乡政府未核实协议是否真的丢失,仅以村委会说辞为由结案,属于“履职不充分”,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负责调查核实” 的义务。
3.强化证据链构建
收集土地承包证、补偿款流水、与村委会的沟通记录等,证明村民与征地补偿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公开协议是其行使监督权的必要前提,增强复议请求的合理性。
七、温馨提示
1.明确公开事项的针对性
申请村务公开时,需列明具体事项,避免模糊表述,确保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知晓公开内容。
2.留存申请与答复证据
通过EMS 邮寄申请材料,保留快递回执和物流记录;对村委会、乡政府的答复(或不答复)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录音录像,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3.逐级维权,紧盯乡镇政府义务
若村委会不公开,可向乡镇政府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其督促;对乡镇政府的答复不服,可在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重点主张 “乡镇政府未实质履职”。
八、结语
这起案件的胜诉,彰显了法律对村民知情权的保护力度。村务公开不是“可选项”,而是村委会的法定义务,更是村民参与集体事务监督的重要途径。乡镇政府作为监督主体,不能流于形式,必须以实质性行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于村民而言,遇到村务不公开时,不必因“人微言轻” 而退缩,法律赋予了我们向政府部门反映、申请复议的权利。唯有积极维权,才能让集体资产在阳光下运行,让每一分补偿款都落到实处。法治乡村的建设,需要每一位村民的觉醒与行动。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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