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跑路”后物品没搬,房屋占用费如何算?

2025/08/08 15:56:03 查看6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颖昕

 

  租客违约不交租“跑路”,合同解除后也没搬走物品,一直占着房子,房东可以无限期主张房屋占用费吗?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占用费有依据,但不能无限期主张,房东也要尽到止损义务。

  2023年3月,房东小张把房子出租给了甲公司,租期两年,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逾期不交租房东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租客还需按日支付滞纳金。然而,甲公司支付首期租金后再未履约。多次催缴无果,小张于2024年4月16日发出“最后通牒”,要求甲公司在4月18日前付清欠租和滞纳金,逾期则立即解除合同,4月20日前必须腾空房子。结果甲公司仍未付款。

  小张之后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追讨甲公司欠付租金,还索要4至10月共6月的房屋占用费,理由是甲公司一直没有搬走房内物品,一直到10月新租户入住,小张才清扫了甲公司的物品。

  甲公司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费,反驳称没能及时搬走屋内物品,是因为小张4月初就拿走了房门钥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的计算问题。

  (一)房东能主张房屋占用费吗?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小张向甲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明确,“4月18日前未付清欠租及滞纳金则合同立即解除”。甲公司仍未履行,系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债务。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18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未及时腾退屋内物品、办理房屋交接,仍然形成了对房屋的占用,因此小张主张房屋占用费于法有据。

  (二)房屋占用费可以主张多久?

  本案中,小张作为守约方,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占用费的计算时间可以无限延长。根据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合同守约方仍然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

  本案中,小张在四月已向某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且已收回房屋钥匙,但在接下来的六个多月内,未采取任何明显的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故未尽到减损义务。如果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应不予支持。

  最后,综合考虑双方的沟通情况及案涉房屋情况,法院酌情支持甲公司给付小张3个月租金作为占有使用费。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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