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0 10:53:38 查看45次 来源:杨马强律师
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校园受伤案件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在校园安全纠纷案件中,“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是否必然担责” 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通过清晰的裁判逻辑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司法答案。律师结合该案及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剖析教育机构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对学校规范管理、家长理性维权均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一、法律框架:教育机构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与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典》对教育机构责任采用区分归责原则,其中第 1200 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伤害案件的 “过错责任” 原则,即受害人需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存在未尽职责的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相较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幼儿)校园伤害案件中教育机构需自证无过错的 “过错推定” 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案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更为严格。这一立法差异的核心逻辑在于:随着年龄增长,未成年人对风险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渐提升,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也应与其认知水平相适配。
二、司法审查核心要素:教育机构尽责与否的三大判断维度
结合徐某某案及司法实践,法院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管理职责,需围绕以下三大维度综合审查,而非简单以 “事故发生在校园内” 作为追责依据。
(一)风险的可预见性:教育机构并非 “全知全能”
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范围与其对风险的预见能力直接相关。对于大型体育活动、校外研学等具有较高风险的特定活动,学校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需提前制定预案、强化安全防护;而对于日常上下学、课堂活动等常规场景,若损害属于突发意外且超出一般预见范围,不应苛责学校承担过重责任。
在徐某某案中,法院查明其受伤系放学下楼时意外摔倒,该场景属于学校日常管理范畴,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结合其 12 周岁的认知水平,法院认定该意外超出学校合理预见范围,这一认定体现了 **“风险与义务相匹配” 的司法理念 。
(二)风险控制能力:以 “合理措施” 为核心判断标准
教育机构是否已采取合理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是认定其是否尽责的关键。具体包括:是否建立常态化安全教育机制(如徐某某所在班级每周进行安全培训、多次强调楼梯行走规范);是否确保校园设施安全(如事发楼梯黄黑分界线清晰、张贴 “小心台阶” 等提示标志);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处置(如学校第一时间联系家长、陪同就医)。
司法实践中,“合理措施” 的判断需结合具体场景,不能以 “结果倒推” 苛求学校。徐某某案中,法院通过现场勘验和证据审查,确认学校在设施维护、安全教育、应急处置三方面均已采取必要措施,故认定其尽到风险控制义务。
(三)受害人自身认知能力:过错认定需考量未成年人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的后果已具备一定判断力,其自身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也是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若受害人因自身疏忽(如追逐打闹、未遵守安全提示)导致损害,且教育机构已履行必要教育职责,则受害人需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徐某某作为 12 周岁学生,对 “上下楼梯应按序行走” 的安全规范已具备认知能力,其摔倒并非设施缺陷或他人侵权所致,法院据此未支持其索赔请求,体现了 “责任自负” 原则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 。
三、实务指引:学校与家长的风险防范与维权要点
(一)学校层面:构建 “全流程证据链” 防范纠纷
规范安全教育留痕:建立书面安全教育记录(如专题教育记载表、安全警示记录),明确教育内容、时间及参与人员,确保安全教育 “有迹可查”。
强化设施安全管理:定期对校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对楼梯、体育器材等易发生风险的区域增设醒目标识,留存检查维护台账。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家长、采取救助措施,并书面记录处置过程,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家长层面:理性维权需紧扣 “举证核心”
明确举证方向:主张学校担责时,需重点收集学校未尽教育职责(如未开展相关安全教育)、设施存在缺陷(如楼梯无防滑措施)、处置不当(如未及时送医)等证据,避免仅以 “事故在校园发生” 主张权利。
关注自身举证义务:若未成年人存在特异体质或疾病,家长需提前书面告知学校,否则可能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承担不利后果。
合理评估索赔预期:对属于未成年人自身疏忽或突发意外的伤害,应理性认识责任边界,避免过度索赔导致维权成本增加。
四、结语:划定责任边界,守护校园安全与教育活力
徐某某案的裁判结果清晰传递了 “尽职不担责” 的司法导向,纠正了 “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 的认知误区。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并非无限,其边界应限定在 “合理预见、有效防控” 的范围内。唯有如此,才能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避免学校因过度担责而限制正常教育活动,最终实现校园安全与教育活力的平衡。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也期待更多此类典型案例的涌现,为校园安全纠纷的解决提供更明确的司法指引。
案例原文: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4-2-3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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