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规则的新发展

2025/08/11 17:18:57 查看32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为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注入了新的发展动能。深入梳理《暂行规定》的条款内容,其在权益配置层面呈现出四大鲜明的思路特点:

其一,立法技术的突破性加法。《暂行规定》秉持问题导向,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赋予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一举打破了劳动关系与劳动保护长期捆绑的思维定式,改变了劳动领域权益保护 "非全有即全无" 的固化格局。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扩大了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更标志着我国劳动者保护思路的重要拓展。

其二,保障主体的精准覆盖。在超龄劳动者范畴界定上,《暂行规定》展现出科学的分类逻辑:一方面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全部纳入保护范畴,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将依法提前退休人员纳入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明确弹性延退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这种区分既确保了需要保护的群体获得制度支持,又避免了已有保障对象的权益重复配置。

其三,法定权益的底线思维。《暂行规定》坚持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原则,在统筹超龄劳动者权益需求与企业用工成本的基础上,构建了 "兜底线、保基本" 的权益保障方案。用人单位需保障的权益均聚焦超龄劳动者的生存与健康核心需求,涵盖工时休息、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及工伤保障等领域;权益保障标准则严格遵循加班保护、最低工资、法定工资支付形式等刚性要求。这种制度设计既筑牢了超龄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防线,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又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合理负担,实现了权益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

其四,权益安排的弹性空间。在基本权益保障的基础上,《暂行规定》为当事人预留了合意优化的制度空间。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在法定标准之上,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书面用工协议,自主约定更优的权益保障条款。尤其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领域,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可选择继续缴费,并允许双方协商约定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这种制度设计为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了灵活路径,使权利义务安排更贴合实际需求。

总体而言,《暂行规定》在现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中,通过精细化的规则设计,既回应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又契合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其制度创新既实现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更彰显了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与时俱进的发展思路,为构建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劳动保障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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