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判例看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边界:守好绿色发展底线是正道

2025/08/11 23:52:14 查看266次 来源:郭良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库中的一起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为我们清晰勾勒出此类行为的法律边界。江西省吉安市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与绿色发展理念相悖,行政机关责令整改于法有据。这一判例不仅传递出司法对绿色发展的坚定守护,更为公众理解“挖矿”行为的法律风险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挖矿”行为的法律否定性早已明确

 

从案件基本事实来看,罗某在家中利用家庭宽带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在吉安县发改委多次告知停止的情况下仍不配合,最终收到整改通知。这一过程中,核心争议点在于“挖矿”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规制。

 

法院的裁判理由直击要害:虚拟货币“挖矿”看似是个人利用技术获取“收益”,实则以大量电力资源消耗和碳排放为代价。这种高耗能、高排放的模式,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与节能减排、“双碳”战略的要求直接冲突,更违背了《民法典》第九条确立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

 

事实上,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早已明确。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到司法实践的一致立场,都在清晰传递一个信号:“挖矿”绝非单纯的个人自由,其背后潜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代价,必然受到法律和政策的约束。

 

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于法有据,体现政策与法律的协同

 

在这起案件中,吉安县发改委并非“一罚了之”,而是先履行了多次告知义务,在罗某拒不停止的情况下才作出整改通知,执法过程兼顾了程序正当与执法效果。吉安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通知,同样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的认可。

 

这种执法逻辑,既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国家政策的坚决落实,也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虚拟货币“挖矿”不仅消耗大量能源,还可能引发电力负荷失衡、数据安全等衍生问题,行政机关及时介入规制,正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应有之义。

 

三、司法裁判传递正能量:绿色发展理念不容挑战

 

两级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绝非简单的个案裁决,更彰显了司法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强力护航。在“双碳”目标成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任何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这一判例也给社会公众提了个醒:虚拟货币“挖矿”不仅面临政策风险,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与其在灰色地带冒险,不如将精力投入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领域,这才是个人和社会实现长远发展的正道。

 

结语

 

虚拟货币“挖矿”案的裁判结果,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更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在绿色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遵守法律、顺应政策,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个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让我们共同守护绿色发展的底线,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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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罗某诉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责令虚拟货币“挖矿”个人整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基本案情】

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吉安县发改委)因罗某利用家庭宽带在家中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多次联系罗某,告知其停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但罗某不同意。2022年8月,吉安县发改委作出《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要求尽快开展整改,拆除相关“采矿”设备,并附相关法律规定。罗某对该通知不服,向吉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安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安县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罗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复议决定和整改通知,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赣0803行初151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赣08行终10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罗某对其在家中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事实并无异议,而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吉安县发改委在多次告知罗某停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了《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要求罗某拆除相关采矿设备予以整改,并无不当。吉安县政府对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受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罗某关于一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我国民法典

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行政机关在多次告知未果的情况下,责令相对人整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

一审: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3行初151号行政判决(2022年12月22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8行终100号行政判决(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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