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2 16:12:45 查看19次 来源:王强律师
经常有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还在病床上的时候就开始想啥时候做伤残鉴定?能不能尽早去做?毕竟万一恢复好了是不是就没有伤残了?要说这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啊,早做有早做的好处,但是甘蔗不能两头甜,早做也有早做的坏处,更何况早做也有个最低限度的前提,毕竟也不可能咱还躺在病床上的时候就开始伤残鉴定了。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
目前是有文件规定最早鉴定的时间的,按照上海地区的通行规则,我们整理如下:
1.骨折类4—6个月鉴定,上海地区可以不拆除内固定进行鉴定;
注:四肢骨折邻近关节经内固定术治疗后,若依肢体关节活动受限程度可能评定为九级以上伤残者,须拆除内固定后进行鉴定(70周岁以上伤者、内固定物无需或者难以拆除的除外)。
2.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后,可能评定为九级以上伤残的,应在损伤9—12个月后进行评定;
3.瘢痕形成及色素异常改变应在损伤3—6个月后进行评定,可能评定为九级以上伤残者,至少在损伤六个月后进行鉴定;
4.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应在损伤12月后进行评定。
二、早做鉴定的优缺点
上面我们已经说了鉴定规定的最早鉴定时间,至于你说最晚什么时候去鉴定,这个还真没有规定,只要在诉讼时效范围内都可以。
早做鉴定的好处是什么呢?首先肯定是理赔更快,毕竟没有鉴定报告很多时候就没办法计算赔偿。缺点呢?其实是误工期最长到鉴定前一日,也就说比如股骨颈骨折,误工期最长可以到360日,但是伤者在180日的时候就去鉴定,那么误工期也就只能给到180日。
三、晚去鉴定伤残就没有了?
很多人都会有这个想法,伤残鉴定我肯定越早去越好,等个一年半载的过去,骨折也就基本恢复得差不多了,那时候还能鉴定出伤残吗?这话,也不是没有道理。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比如某伤者胫骨平台骨折,按照评残条款的要求是关节功能丧失25%,这种情况确实时间太长关节功能恢复得太好可能就不符合要求了。但是如果伤情是六根肋骨骨折,那就不存在恢复达不到标准的问题了,按照评残条款的要求只要达到六根肋骨骨折即可评定十级,不考虑后续恢复情况。
所以还是那句话,不同的伤情鉴定的时机确实不一样,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同时也需要根据伤者自身的情况去选择合适的鉴定时间。
如果您这边有伤残鉴定的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详细说明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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