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2 17:04:27 查看52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
54 岁的李某(女)在某酒店担任餐厅帮厨及保洁员。2019 年 9 月 13 日清晨 6 时许,李某骑助力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2020 年 6 月,李某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酒店对此提出异议,主张李某已超过法定女工人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人社行政部门经核查确认:李某受伤情况属实,且其在事故发生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最终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因工负伤。某酒店对该认定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在此次行政诉讼中,人社行政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人社行政部门行政负责人不仅在出庭应诉时积极发声、充分阐述相关政策和事实依据,还在庭后主动与某酒店进行沟通协调。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某酒店最终认同李某因工负伤的认定结果,服从法院判决,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李某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
李某在酒店从事餐厅帮厨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务工的人员,且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 号)第二条,以及最高法〔2010〕行他字第 10 号和〔2012〕行他字第 13 号答复精神,此类人员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行政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化解,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让行政相对人更深入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更在推动案件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典型意义
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职业)伤害权益,是人社行政部门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应有之义。
在本案中,人社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各自的主体责任,通过依法履职、有效协作,成功推动了工伤保险行政矛盾争议的化解。这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实现了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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