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捕了,检察院如何审查批准逮捕?

2025/08/12 20:30:54 查看45次 来源:邢环中律师


一、审查流程

 

受理与移送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后移交刑事检察部门。

承办人审查

 

阅卷与复核证据:承办检察官审阅案卷、核实证据链完整性。

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下情形必须讯问:对逮捕条件有疑问;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疑难或未成年人案件等。

听取意见:询问证人、被害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必要时组织公开审查。

内部审批与决定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一般案件)或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

文书送达与执行

批准逮捕:送达《逮捕决定书》至公安机关执行,并可对取证、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不批准逮捕:说明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需补充侦查的附《补充侦查提纲》。

 

二、逮捕的法定条件           

 

检察院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方可批准逮捕: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非需全部事实查清)。

2、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排除可能判拘役、管制等轻刑情形)。

3、社会危险性(必要性)条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以下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毁灭证据、干扰作证或串供;报复被害人、举报人;自杀或逃跑。例外情形:即使符合条件,对患重病、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等,可不予逮捕。

 

三、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

 

1、法定不捕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免予追责情形(如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等)。

2、证据不足不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证据条件,需补充侦查。

3、无逮捕必要不捕虽构成犯罪且证据充分,但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如初犯、偶犯、赔偿谅解、可能判缓刑等),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注意:不批捕≠无罪!仅是因证据、刑罚或社会危险性未达逮捕标准,不影响后续起诉。

 

四、审查期限

 

已被拘留:7日内作出决定。

未被拘留:15日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日。

 

 

五、监督与纠错机制

 

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可要求复议(7日内回复),不服复议可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15日内回复)。

 

六、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


监督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不应立而立的情形;

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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