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2 20:48:24 查看88次 来源:郭良律师
陈某等人组织、领导某Token虚拟货币平台传销案裁判文书公布,涉案金额高达148.5亿人民币,层级达3293层 ,注册会员超260万 !法院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定罪量刑。该案对识别和打击披着虚拟货币外衣的新型网络传销具有典型意义。为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在于骗取财物的本质 和 特定的运作模式 。本案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缴币入门槛” = 变相要求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服务, 层级架构清晰明确,返利依据赤裸裸地依赖拉人头,骗取财物本质暴露无遗:
【本案的警示与典型意义】
1. 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技术概念常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包装,但其内核(缴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无真实价值创造)与传统传销无异。法院的判决体现了 “实质重于形式” 的穿透式审查原则。
2. 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标的物是法定货币还是虚拟货币,只要其 具有财产属性 (本案中收取的虚拟货币案发时价值巨大),且行为模式符合传销特征,就属于刑法打击的范畴。
3. 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148.5亿人民币),参与人员众多(260万),层级极其复杂(3293层),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法院依法对组织者、领导者定罪量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4. 投资者务必警惕“高额回报”陷阱:任何承诺 “静态收益” 超高回报,且 “动态收益” (推广奖励)与拉人头数量、投资额直接挂钩的项目,无论其包装多么高科技、多么“创新”,都需要高度警惕。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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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件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3-1-168-001
【入库日期】:2025.04.09
【案例文号】(2020)苏09刑终488号
【裁判要旨】
以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获取加入资格,实际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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