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3 11:56:35 查看30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
自 2022 年 2 月初起,张某某入职南某乡餐厅工作。2023 年 7 月 15 日晚,张某某下班后免费搭乘案外人刘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返程。当日 20 时 33 分许,摩托车行驶至某区国道 212 线(1238 公里 + 400 米)路段时,张某某从车上跌落受伤。
2023 年 7 月 26 日,某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二大队(以下简称 “勤务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情况:该路段为平直路段,双向四车道,中央设双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且干燥…… 张某某跌落原因无法查清”。
2024 年 4 月 22 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某区人社局”)受理张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综合核查现场走访记录、张某某的调查笔录及在勤务二大队的询问笔录、刘某某的电话调查笔录及在勤务二大队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材料,结合事故当天道路路面完好干燥、摩托车未出现失衡等情况,推定张某某在搭乘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且侧身乘坐,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024 年 6 月 20 日,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某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6 日作出(2024)渝 0109 行初 92 号行政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作出(2024)渝 01 行终 725 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本人主要责任” 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文书的除外。
本案中,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未对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划分。某区人社局依职权对案件事实展开调查,结合事故发生时的道路状况、行车路径、驾驶人操作及乘客乘坐规范等事实,推定张某某的危险乘坐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工作始终秉持向劳动者弱者倾斜保护的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工伤认定的必要要件或唯一依据。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人社部门有权针对受伤职工是否属于 “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一核心事实开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及核实结果作出相应认定。
具体而言,在没有证据证明受伤职工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时,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若综合现场图片、事发当天的天气情况、路面状况、行驶路径、驾驶人操作规范程度、乘客乘坐规范程度等因素,判定受伤职工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则不予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某区人社局推定伤者在下班途中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正向骑坐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一判定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乘坐摩托、电动车辆时不撑伞”“佩戴安全头盔、正向骑坐” 等安全常识,既是必须严格遵守的乘车规范,更是保障职工安全抵达目的地的必要前提。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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