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人格权可以继承吗?

2025/08/14 08:01:54 查看34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居住权和人格权可以继承吗?

 

一、居住权不得继承。

法律分析: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形式。虽然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必须明确的是,该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专属性。究其本质,居住权一般用于满足特定居住权人(如家庭成员、受照顾者等)的生活需要,承载着对特定人的住房保障功能。这与继承制度旨在实现的财产价值流转功能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居住权本身并不适合作为继承的客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文清晰地否定了居住权的可继承性。

二、人格权不得继承。

法律分析:

1、人格权的基础属性:《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编,显著地凸显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性。《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人格权不可继承的原因:由此可见,人格权是与财产权并列的基本民事权利,其核心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关键点在于:首先,遗产继承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人格权本身(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显然不属于财产的范畴。其次,更根本的原因是,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终止,作为依附于主体资格的人格权也随之消灭(如生命权随生命终止而消失)。因此,无论是基于遗产的性质要求,还是基于权利主体的存续要求,人格权本身都不可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92条对此作出了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该条文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彻底排除了人格权被继承的可能性。

延伸阅读:

1、《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这里死者的近亲属并非基于继承取得上述人格权而提起上述诉讼。

2、人格权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有衍生财产利益。例如名人的姓名、肖像等都可通过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经济收入。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遗嘱人立遗嘱专门对这些财产利益进行安排的情形。对此,在遗嘱内容解释上应区分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处分自己人格权抑或处分自己人格可能衍生的财产利益。前者应不可继承,后者则可从遗嘱自由角度予以认可该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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