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发现员工存有职业禁忌,能否解除合同?

2025/08/14 10:43:32 查看27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岗位适应性的关键阶段。当发现员工存在职业禁忌时,如何平衡《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解除规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健康保护要求,成为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难点。这不仅涉及法律条款的适用边界,更考验企业的用工管理能力,是劳动争议的常见焦点。

案情简介

2024 年 3 月 14 日,刘某甲入职某某公司,岗位为车间普工(搬运工),双方于 3 月 25 日线上签劳动合同,约定 5 年期限,试用期 3 个月(至 6 月 13 日),合同载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3 月 15 日,公司安排岗前体检,刘某甲被查出 “噪声作业禁忌症”。3 月 26 日,公司以其身体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刘某甲不服,经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案件历经一审、二审。

双方主张

  • 员工:公司未提前告知 “噪声禁忌症” 属不符合录用条件,未岗前体检,未证明工作属禁忌范围;员工已工作十余天且能胜任,公司解除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属违法解除,应继续履行合同。

  • 公司:岗前体检发现员工有噪声禁忌症,法律禁止此类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属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已说明理由,无需变更岗位,程序合法。

法院裁判

  • 一审:员工岗前体检显示有噪声禁忌症,其岗位(车间)噪音可能危害健康,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已说明理由,合法,驳回员工请求。

  • 二审:公司入职次日即安排体检,员工身体不适应噪音环境,解除符合约定及法律;虽未通知工会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解除效力,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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