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岗位适应性的关键阶段。当发现员工存在职业禁忌时,如何平衡《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解除规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健康保护要求,成为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难点。这不仅涉及法律条款的适用边界,更考验企业的用工管理能力,是劳动争议的常见焦点。
案情简介
2024 年 3 月 14 日,刘某甲入职某某公司,岗位为车间普工(搬运工),双方于 3 月 25 日线上签劳动合同,约定 5 年期限,试用期 3 个月(至 6 月 13 日),合同载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3 月 15 日,公司安排岗前体检,刘某甲被查出 “噪声作业禁忌症”。3 月 26 日,公司以其身体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刘某甲不服,经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案件历经一审、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