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5 17:58:38 查看16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案件背景
2024年2月,L先生通过某顺风车平台下单,预约从某科技大厦到某公交站的顺风车,订单载明车辆为号牌粤XXXX的轿车,由案外人M先生接单。
同日11时29分许,L先生发现驾驶前来载客的车辆却是案外人C先生驾驶的不同号牌的小型轿车,因为需要前往目的地办理重要事情,于是L先生上车了。可是,意外不幸发生了,途中发生多车碰撞的交通事故,L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因为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是L先生所乘车辆的驾驶员,导致车辆三者险基本无法赔付,而驾驶员C先生虽涉及刑事责任,但无力负担赔偿款。L先生的家人不仅要面临失去独子/丈夫/父亲的悲痛,顶梁柱的倒下也意外着家庭经济的运转也面临困境。
幸好,事故发生后,L先生的家属发现顺风车app有为每位乘客购买意外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以通融赔付为理由支付了 100000元后便拒绝赔付剩下的500000元保险金,理由是L先生订单中载明的车辆号牌及驾驶员与其实际乘坐的车辆及驾驶员不一致,依据保险单特别约定第1条,有权拒赔。
保险拒赔
L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他们认为L先生确实是通过该平台下单乘车,事故发生在乘车过程中,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L先生的家属经考虑,委托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该保险纠纷。
泽良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投保背景、事故经过、理赔情况等。律师团队认真研究了保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诉讼方案,决心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保险金。
委托泽良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迅速行动。
聚焦案件焦点,指出L先生通过该顺风车平台下单的事实真实存在,第三人(某顺风车平台运营方)也予以认可,且订单载明的出行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一致,实际驾驶员与车辆也均有入驻该顺风车平台,即便与订单载明信息不一致,不能否定其通过平台预约用车的真实性。
同时,援引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XX顺风车”保险合作协议》中关于“实际驾驶人、车辆与平台注册信息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强调若行程交易真实,对于乘客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第三人的后台日志证明L先生已实际支付订单费用,事故发生在订单状态期间内,符合上述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 L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500,000元。法院认为,L先生通过 “XX出行平台”预约车辆并完成交易,事故发生于订单状态期间内,按照《保险合作协议》约定,其作为乘客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让L先生的家属实现了应有的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遇到保险拒赔时,应勇于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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