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6 18:53:06 查看13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正在办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由于涉案金额比较大,现阶段想要争取变更罪名为赌博罪。这几天一直在翻阅相关资料、反复看卷宗,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突破点,今天休息,在家实在是待不住,下午又跑来单位看卷宗。
就办理的这起案件,谈一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型开设赌场罪的辩护。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代理。
基于该规定,现阶段很多判决在认定赌博网站代理问题上相对较为简单,即只要账号下设有下级账号,并且当事人又接受投注资金的行为,就认定为赌博网站代理,进而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该认定模式明显有误。
“担任代理”应当做实质认定,是否属于赌博网站代理,应当根据当事人与赌博网站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没有接受赌博网站或者其代理的雇佣,也没有从赌博网站获取任何费用或者收益,一般就不能认定当事人属于赌博网站代理,在这一点上,我翻阅了很多的判决书,发现很多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辩护意见都没有在这一点上做论证,很多本应认定为赌博罪的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相较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有三大特征,即组织性、开放性、经营性。
组织性:开设赌场行为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管理严格,一般有明确的分工以及上下级关系,当事人对赌博场所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对于赌博时间、地点相对固定,赌博规则由当事人决定;
开放性:这主要是参赌人员的流动性、赌博场所的对外形方面体现,相较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来说,开设赌场罪的赌博场所相对固定,能够吸引更多参与者,赌客具有流动性,不特定人员都可以进入到赌博场所中参与赌博活动;
经营性:开设赌场行为一般有较为明显的持续性经营的特征,场所固定,人员有明确的分工,通过持续性经营获利。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获利来源,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之处在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开设赌场行为,行为人收益来源于赌博网站的分配,即赌场本身,如果当事人的收益来源于赌客或者其他利益,则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
希望能帮当事人争取到好结果,不辜负当事人和家属对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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