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支付“代驾”事故的“代价”?

2025/08/17 18:44:11 查看36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随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深入人心,代驾服务已成为有车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代驾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涌现。若代驾司机在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代驾司机和代驾公司追偿呢?


  2024年8月的一个夜晚,赵某饮酒后不便驾车,遂通过代驾平台下单代驾服务,由王某代驾赵某的车辆,目的地为某小区。王某驾驶车辆进入小区后,撞到了楼栋墙面及水管,事故造成车辆及水管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送至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车辆的保险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定损,并支付了相应的维修费用。后案涉车辆所有人赵某将追偿相应损失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王某及其所属代驾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12800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首先,在代驾服务法律关系中,王某作为代驾方提供代驾服务、获取报酬,双方之间仅构成松散的、个别的交易合同关系,王某也并不属于赵某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保险公司在作出保险赔付后,有权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王某行使代位求偿权。


  其次,王某系在寻找车位停车完毕之前单方操作将平台派单终结,但就代驾服务本身而言,是需要将顾客送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车辆停放在合适位置,整个代驾行为才结束,故王某驾驶案涉车辆在停车完毕之前,其代驾行为并未结束,仍系履行代驾服务。


  再者,王某与代驾公司之间签订了《兼职代驾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王某需接受代驾公司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遵守代驾公司发布的服务管理规范和安全驾驶准则,在接单过程中须装备齐全(穿着工服、佩戴头盔等)等权利义务。可以认定,王某与代驾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王某执行代驾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王某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即代驾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驾公司向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128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代驾公司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此案结事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