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8 12:00:37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核心拒赔理由的合法性审查
未告知责任的认定边界
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
投保前胰腺囊肿<3cm且无壁结节时,不构成重要事实(参照IAP指南)。
健康问卷若仅询问“胰腺疾病”而未明确“囊肿或结节”:
等待期与确诊时间的冲突
等待期内CA19-9升高,等待期后确诊胰腺癌;
裁判规则:肿瘤标志物异常非确诊依据,以病理报告出具日为出险日((2023)沪01民终XX号判决)。
争议场景:
关键证据清单
证据类型 | 法律作用 |
---|---|
投保前影像报告 | 证明胰腺病变性质(CT/MRI的Bosniak分级) |
术后病理记录 | 明确癌变组织学类型(导管腺癌/神经内分泌癌) |
肿瘤标志物趋势 | 动态监测CA19-9变化排除偶发性升高 |
诉讼突破路径
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主张“带病投保”需提供投保时存在恶性病灶的证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条款不利解释:对“胰腺疾病”等模糊表述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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