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8 14:50:27 查看16次 来源:马赛男律师
1. 案情简介:
2004年,马女士公司组织线下联谊活动,李先生与马女士因此相识相恋,并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俩感情较好。
2010年,马女士于临盆前回到河北老家,生下女儿李小妹后,与父母在河北老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李先生依然与父母在北京生活,夫妻关系开始变淡,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在两方家人的劝说下,马女士于2014年10月带着女儿李小妹回京,重新与李先生共同生活。
2015年春节期间,马女士发现李先生仍在与前女友联系,且聊天内容暧昧,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关系降至冰点。2015年5月,马女士与已婚的孙先生发生了婚外情,并频繁夜不归宿,引起李先生及其父母的怀疑。在律师的建议下,李先生在家里客厅、汽车内安装了监控,并对马女士的手机进行了定位跟踪,拍摄到马女士与孙先生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在家里约会的不雅视频,录制了这段时间内马女士与孙先生商量约会开房的录音,并多次在宾馆拍到马女士与孙先生同处一室的现场照片。
2016年6月,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起诉马女士要求离婚,获得李小妹抚养权,因马女士婚内出轨,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据了解,双方婚内在西直门地区购买了一处67平米的两居室住房,时值500万元,该房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在河北以马女士名义购买了一处住房,其中80万元首付款系马女士父母支付,该房产时值200多万元,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此外,马女士和李先生均有对外投资收益,双方均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2. 办案经过:
找到家理律师时,马女士的离婚诉讼已经开过两次庭,对方一直拿着她婚内出轨来施压,要求其放弃孩子抚养权和北京房产。由于证据充分,家理律师建议马女士在庭审中不要为出轨争辩,努力争取调解离婚,待顺利离婚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追回对方转移的财产,马女士当即委托家理律师代为应诉。在开庭过程中,对方再次以马女士出轨为由,要求我们在孩子和财产上作出让步,家理律师当即指出男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按七三比例分割财产。
为避免损失,李先生及其律师态度软化,我方适时提出调解方案。为避免双方分歧导致调解失败,我们采用“求同存异”策略,通过当庭调解巩固了前期的谈判结果,消除了对方手中婚内出轨证据的威胁,帮助马女士获得孩子抚养权和北京房产,李先生获得河北房产,两相折抵后,马女士还须向李先生支付107万元补偿款。调解离婚后,家理律师一方面代马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对方解释数百万元大额支出的用途,李先生的个人账户存在公私混用现象,无法提供有力说明;另一方面指导马女士父母向李先生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并获得胜诉,李先生须归还马女士父母40万元。在多方施压之下,双方通过人民调解一揽子解决全部争议,马女士只须向李先生支付30万元房屋折价补偿款。
3. 案件结果:
离婚诉讼经调解结案,马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小妹由马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可于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接走探视24小时;北京西直门房产归马女士所有,马女士应支付227.5万元房屋折价款;双方各自名下的一辆车归各自所有;马女士投资的两家公司股份、李先生投资的一家公司股份均归其各自所有。在离婚调解书外,双方还签署协议,约定河北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须支付120万元折价款给马女士。
离婚后财产纠纷经人民调解结案,马女士应付227.5万元房屋折价款及其迟延支付利息20万元共计247.5万元,扣除应得120万元折价款、李先生应付马女士父母40万元借款以及李先生转移财产数额的一半,马女士只需支付李先生30万元。调解结束后,马女士支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按每月3000元支付,直至还清为止。
4. 家理律说:
离婚诉讼经调解结案,马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小妹由马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可于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接走探视24小时;北京西直门房产归马女士所有,马女士应支付227.5万元房屋折价款;双方各自名下的一辆车归各自所有;马女士投资的两家公司股份、李先生投资的一家公司股份均归其各自所有。在离婚调解书外,双方还签署协议,约定河北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须支付120万元折价款给马女士。
离婚后财产纠纷经人民调解结案,马女士应付227.5万元房屋折价款及其迟延支付利息20万元共计247.5万元,扣除应得120万元折价款、李先生应付马女士父母40万元借款以及李先生转移财产数额的一半,马女士只需支付李先生30万元。调解结束后,马女士支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按每月3000元支付,直至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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