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8 15:40:08 查看166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
2015 年,小李入职 A 公司,然而直至 2019 年,A 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 A 公司一次性向小李支付该期间的社保补贴费 30000 元,公司不再承担为小李缴纳此期间社会保险的义务。时间来到 2024 年,小李被 A 公司辞退,随后他向税务机关举报,要求 A 公司为其补缴前述期间的社会保险。A 公司在为小李补缴社会保险后,将其诉至宝坻法院,要求小李返还 30000 元的社保补贴。
争议焦点
A 公司与小李签订的 “社保补偿协议” 是否有效?小李是否应当向 A 公司返还社保补贴?
我国的社会保险秉持 “广覆盖,保基本” 的原则,其目的是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并且采取强制性保险模式。不缴纳社会保险,转而发放保险补贴,这样的约定会损害个人的社会保险利益,从短期来看似乎对个人有利,但从长期来看危害极大。同时,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危及社会保险的取费基础和投保秩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约定。
在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所签订的协议仍然无效。A 公司以向小李发放 30000 元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之后 A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小李补缴了社会保险。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小李应当将 A 公司为其发放的社保补贴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缴纳,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支付 “社保补贴” 替代社保缴纳义务,即便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也应当拒绝。劳动者也不应为了增加可支配收入而接受或要求此类安排。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没有因此产生社保损失,且此前已经领取了社保补贴,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该补贴,劳动者也需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返还该补贴。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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