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9 17:17:35 查看68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2021 年 10 月起,李某在哈某某经营的某物流接货站从事装卸搬运等工作。2022 年 7 月 27 日,李某工作时受伤,哈某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就后续费用协商未果。同年 12 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其与该接货站在 2021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生效后,哈某某恶意注销该接货站。
2023 年 7 月,李某向新疆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 7 月 24 日以 “单位已注销,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依法认定工伤。
法院查明,李某受伤时与该接货站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经工伤保险缴纳,接货站 2019 年成立、2023 年 3 月被注销。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李某系该接货站职工且因工作受伤,存在工伤事实。同时,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李某已提交,用人单位注销不改变存续期间的劳动关系,若允许用人单位借注销逃避责任,违背立法精神。故李某申请符合条件,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2024 年 4 月,乌鲁木齐垦区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责令人社局 60 日内重新处理,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要旨:劳动者工作受伤后,用人单位恶意注销以逃避工伤保险义务的,不改变存续期间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应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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