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9 18:12:38 查看74次 来源:大成律所合伙人饶婷婷律师律师
股权代持(隐名出资)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通过约定形成的特殊关系:名义股东登记于工商档案,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实质权益,核心体现为 “三重分离”—— 权利主体(名义股东为形式权利人,实际出资人享实质权益)、义务履行(实际出资人担出资义务,名义股东仅办登记)、风险承担(名义股东对外担公示责任,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
典型如 “邓 ** 与昆明某某公司案”:邓某委托聂某代持 20% 股权,享有分红及决策权,聂某作为名义股东需对外承担债权人追偿风险。
1. 显名纠纷:书面协议是关键。“邓 ** 案” 因有协议、转账记录及股东会决议获支持;“潘与徐案” 因仅微信记录等间接证据败诉。
2. 协议效力争议:违法约定无效,如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因违反金融监管无效;上市公司代持因违背《证券法》“股权清晰” 要求常被判无效(如苗某诉吴某案,仅能分割投资现实价值)。
3. 收益与责任纠纷:名义股东侵占分红时,实际出资人可凭协议及财务凭证追偿(如 “舒案”);名义股东对外担责后可依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不得对抗不知情债权人(如 “曹案”)。
1. 出资责任:名义股东因工商登记 “未实缴”,需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如 “曹 * 案”“裴 ** 案”),代持协议不能对抗外部信赖。
2. 股权执行:实际出资人以代持关系主张排除执行通常败诉(如 “陈与包案”),仅债权人明知代持时例外(极少)。
3. 恶意转让追责:名义股东负债后转让股权,仍可能因未出资行为被追责(如 “罗 - 某案”)。
1. 优先购买权:实际出资人显名需证明其他股东知情且无异议,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为 “知道代持事实后 30 日”(如 “肖 ** 案”)。
2. 股东会决议效力:名义股东基于登记身份的表决通常有效,司法仅在程序违法时介入(如 “何 * 案”)。
1. 协议缺失或约定不明:近 30% 败诉案例因无书面协议(如 “潘与徐案”),或未明确显名条件、出资责任等核心条款。
2. 出资证据链断裂:需证明资金 “入公司且用于经营”。有效证据为备注 “投资款” 的转账、公司收据等(如 “单某案”);现金交付无收据、未备注转账且无公司确认常败诉(如 “黄与刘案”)。
3. 忽视公司人合性:显名未获过半数股东同意易被驳回(如 “潘与徐案”)。
4. 名义股东风险隔离不足:未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担保或留存 “无实质参与” 证据,担责后追偿困难(如 “曹 * 案”)。
5. 忽视债权人利益:债务发生后擅自转让股权可能被认定 “恶意逃债”,加重责任。
1. 内部关系:以书面协议、实际出资、股东知情为核心,尊重实质合意。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需满足 “协议有效 + 实际出资 + 过半数股东知情无异议”(《九民纪要》第 28 条放宽条件)。
2. 外部关系:工商公示公信优先,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担责后可追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内部代持不得对抗外部执行(如最高法 “王仁岐案”)。
3. 程序争议:司法有限介入公司自治,认可名义股东表决效力,仅纠正程序违法;优先购买权需在 30 日内行使。
· 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 + 备注 “投资款” 的转账 + 公司财务记录 + 股东知情证明。
· 显名程序:发函请求变更 + 过半数股东同意 + 1-2 年内起诉。
· 对抗执行:举证债权人非善意,强化内部文件证明力。
· 对外抗辩:凭协议 “不担出资义务” 条款 + 无劳动关系、未参与经营的证据。
· 对内追偿:担责后凭协议起诉,举证债权判决、催告记录,申请财产保全。
· 风险预防:协议约定担保条款,定期确认无实质参与。
1. 聂某与王某案(2023):代持人离世后,继承人需返还股权(代持股权非遗产),协议需明确意外处理条款。
2. 苗某诉吴某案(2023):上市公司代持无效,仅能分割投资现实价值,特殊行业代持风险极高。
3. 曹 * 追偿案:名义股东担责后追偿难,协议需约定担保条款。
4. 潘与徐案:无书面协议败诉,需 “书面协议 + 完整证据链” 对抗工商登记。
· 非必要不代持,特殊行业(金融、上市公司)严禁代持。
· 签订严谨协议:明确显名条件、出资责任、违约责任及担保条款,必要时公证。
· 完善证据管理:实际出资人保留备注 “投资款” 的转账、公司收据等;名义股东留存无劳动关系证明。
· 及时显名确权,名义股东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担保,争议初显即咨询律师。
股权代持纠纷本质是商业灵活与法律确定性的平衡。司法既认可其合理价值,也严打 “借名逃责”:内部重实质证据,外部重公示公信,程序重公司自治。市场参与者需以规范协议、完整证据、及时确权规避风险,让代持回归合规工具属性。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