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0 10:02:27 查看24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婚时,双方往往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不少人还会在此时支付一笔补偿,以为这样就能彻底了结婚姻相关的经济纠葛,开启新生活。可现实中,常有当事人困惑:明明离婚时已经给过补偿了,离婚后对方却又突然提出赔偿要求,这究竟是为何?
今日案例
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1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一直未生育子女。婚后白女士无意间发现黑先生与前同事小蓝之间存在婚外恋,夫妻二人为此争吵不断,最终于2023年3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因婚内出轨对女方心存愧疚,故同意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金3万元。2024年1月,白女士通过朋友意外得知:原来黑先生与小蓝在2022年10月就生育一子小黑,黑先生在两人离婚后迅速与小蓝组建了新家庭。
白女士听到此消息后甚为震惊,一气之下找到黑先生,认为对方在婚姻期间就与他人非婚生子,此举给自己带来了巨大打击,严重损害身心健康,故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黑先生一开始对非婚生子一事予以否认,可当白女士拿出照片、视频等证据后,无奈之下只能默认非婚生子这一事实。但对赔偿一事仍然予以拒绝,并反驳道:虽然自己婚内出轨,但在离婚时已经为此给了对方3万元的补偿款。现在双方已经离婚,怎么还要再支付赔偿金呢?这种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双方对于是否需要再支付损害赔偿金一事争执不下。因此,白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黑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白女士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又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黑先生与案外人小蓝存在婚外恋,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蓝育有一非婚生子,存在明显过错。黑先生与白女士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确约定过补偿款,但该补偿系基于白女士离婚前仅知对方婚内存在出轨行为,而对于黑先生一直隐瞒的非婚生子一事并不知情。即使白女士曾接受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3万元补偿金,也并不意味着白女士对黑先生有非婚生子一事全然接受并放弃赔偿请求。
因此,鉴于黑先生婚姻期间与他人非婚生子的过错行为的确给白女士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伤害,白女士作为无过错方理应有权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金,其诉求亦得到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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