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癌保险拒赔找君审律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打官司

2025/08/20 10:30:20 查看1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皮肤癌作为常见恶性肿瘤,其保险理赔过程却可能因疾病类型、告知义务等問題出現争议。本文旨在解析皮肤癌保险拒赔案件中的法律焦点,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

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1. 病理类型与重疾定义的契合度争议

    • 争议场景:保险公司常以“所患皮肤癌不属于重症”为由拒赔,多见于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

    • 法律剖析: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保障范围是“恶性肿瘤”。尽管部分皮肤癌(如某些基底细胞癌)恶性程度较低、转移率低,但只要病理学诊断明确为“癌”(恶性肿瘤),且保险合同条款未明确将其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保险公司仅以“恶性程度低”为由拒赔缺乏合同依据。法院通常支持以病理诊断为赔付标准(参考(2022)京74民终XX号判决精神)。

  2. 未如实告知既往皮肤病史的认定

    • 询问明确性:健康问卷是否明确询问了上述皮肤病史?若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肿瘤或包块”,而未具体到癌前病变,则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争议空间。

    • 事实重要性:未告知的病史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需结合医学证据判断其与所患皮肤癌的关联性及风险程度。

    • 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需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罹患皮肤癌)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 争议场景:投保时未告知多年的“日光性角化病”、“色素痣”或“慢性溃疡”等病史,后续患皮肤癌遭拒赔。

    • 法律剖析: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关键在于:

  3. 等待期条款的适用问题

    • 争议场景:等待期内发现皮肤可疑病灶并进行检查,等待期结束后才取得确诊的病理报告。

    • 法律剖析:保险事故的认定通常以病理确诊日为准,而非发现异常或进行检查的日期。只要病理诊断报告出具日在等待期之后,原则上应予以赔付。

关键证据指引

证据类型法律价值与作用
病理诊断报告核心证据。明确癌症类型(如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恶性黑色素瘤)、浸润深度、Clark分级(针对黑色素瘤)等,用于反驳“非重大疾病”的抗辩。
投保前病历资料包括皮肤科门诊记录、体检报告、皮肤镜影像及报告。用于证明或反驳投保时是否已知晓存在相关病变及其性质。
健康告知问卷证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是判断告知义务边界的直接依据。
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明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以便进行针对性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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