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得当获同案最轻刑法:从司法实践看退赃的法律价值

2025/08/20 10:38:07 查看15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司法处理中,同案犯往往面临相似的指控,最终的刑罚却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其中,退赃是否得当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实践中,不少案件因行为人积极、彻底退赃,最终获得了同案中最轻的刑罚,这一现象既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凸显了退赃在量刑中的重要法律价值。

退赃的法律依据与司法意义

我国刑法明确将退赃作为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退赃、退赔行为反映了行为人悔罪态度,可减少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量。

从司法意义来看,退赃不仅能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还能降低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成本,体现了法律对“认罪悔罪、弥补损害”行为的正向激励,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退赃“得当”的核心要素

退赃并非简单的“退钱”,而是需要满足“得当”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在量刑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及时性:在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尽早退赃,能更直观地体现行为人主动弥补损害的意愿,相较于被动退赃(如被司法机关追缴),从宽幅度通常更大。

彻底性:全额退赃或超额退赔,将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甚至完全弥补被害人损失,更易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

主动性:自愿、主动退赃,而非在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下被动配合,更能反映行为人真诚悔罪的态度,是量刑从宽的重要考量点。

退赃得当获轻刑的司法实践逻辑

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地位、作用可能相近,但退赃表现的差异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例如,在一起共同诈骗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均参与骗取被害人100万元,其中一名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全额退赔自己参与部分的赃款,并协助司法机关向其他同案犯追赃,最终法院考虑其退赃积极、悔罪明显,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另外两名被告人未退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6个月。

从这一案例可见,退赃得当之所以能让行为人获得同案最轻刑罚,核心逻辑在于:退赃行为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弱,符合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也与宽严相济政策中“宽”的适用条件相契合。

结语

退赃得当获同案最轻刑法,并非司法机关的“法外开恩”,而是法律原则与刑事政策的必然体现。它既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条通过积极弥补损害争取从宽处理的路径,也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知错能改、弥补损失”的法律价值。对于涉案人员而言,及时、主动、彻底地退赃,不仅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体现,更是争取有利量刑结果的重要方式,这一司法实践也将持续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