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0 18:10:09 查看41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5日凌晨2时49分许,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过程中与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与杨某相继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当日下午,贾某与杨某分别补报警。2023年4月29日,某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贾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未就医。直至2023年5月21日,杨某才至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半月板损伤。因伤情未愈,杨某于2023年5月29日住院接受膝关节镜下手术,并于2023年6月2日出院。
【审理结果】2025年3月12日,法院受理杨某诉贾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就其遭遇的案涉交通事故与其双膝受伤部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向法院申请鉴定。某鉴定中心函告受诉法院,因缺少杨某2023年4月15日伤后初期的就诊材料,遂将鉴定材料退至受诉法院。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在发生事故后未就医,在事故后一个多月才至医院就诊,所受之伤是否与事故存在关联性,无法确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通说认为,承担民事责任须满足四要件,即存在民事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亦须遵循基本的归责原理。本案中,贾某违反机动车交通规则,确有行为违法之处。贾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亦无需赘述。杨某身体膝盖受伤亦有医院诊疗记录印证。因此,认定被告贾某是否应担责,就需要论证贾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杨某膝盖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唯一,排除其他可能性”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一。换言之,杨某膝盖受伤是否系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即成为认定贾某是否应当担责的关键因素。令人遗憾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仅载明了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前侧相撞,致杨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并未描述清楚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部位系何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即询问杨某,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是否有留存。杨某亦至某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询问过,被告知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因时间原因已无法提取。无证据证明膝盖受伤系案涉交通事故所致,这就必然增加了案件的败诉风险。
笔者认为,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需要有充分证据印证事故发生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了防止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证据灭失的风险,伤者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后及时就医,以确定其受伤系遭遇事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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