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0 21:19:06 查看1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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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确诊癌症,买家以 “情势变更” 为由拒履行合同,卖家因房价下跌损失 70 余万,主张 20% 违约金能否成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买家构成根本违约,结合卖家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判决买家支付 25 万违约金(扣减 10 万定金后),为 “疾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类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标准。
一、案情梳理
(一)本诉:卖家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
原告陈峰、李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陈峰、李娜与被告张宇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三方与甲公司(原链家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3 月 3 日解除;
判令张宇支付违约金 72 万元(总房款 360 万元的 20%);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张宇承担。
陈峰、李娜诉称,2023 年 11 月 22 日,二人与张宇签订合同,将共有的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以 353 万元出售,屋内设施另作价 7 万元,总房款 360 万元;张宇当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约定以贷款方式购房,需在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网签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申请,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完成过户。合同明确约定 “张宇拒绝购房构成根本违约,需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宇仅配合完成 2023 年 12 月 8 日的网签,未按约办理贷款,且自 2023 年 12 月 17 日起多次以“患病” 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024 年 1 月 8 日明确表示 “不买了”,构成根本违约。因张宇拒绝配合解除网签,导致二人无法及时出售房屋,最终 2024 年 5 月 26 日以 282.5 万元低价转售,直接损失 70.5 万元(原售价 353 万元 - 现售价 282.5 万元)。二人多次要求张宇承担违约责任遭拒,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与反诉:以 “情势变更” 为由求解除并退定金
被告张宇辩称并反诉:
不同意本诉全部请求,主张自身情况符合《民法典》“情势变更”,有权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反诉请求:①解除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②判令陈峰、李娜退还 10 万元定金;③反诉费由原告承担。
张宇反诉称,2023 年 11 月 22 日签约后,其积极履行义务,2023 年 12 月 6 日突发高烧,12 月 8 日仍配合网签,后经诊断发现肺部结节,2024 年5 月 确诊肿瘤。因患癌需辞职休养,丧失收入来源,且需预留高额治疗费,无力承担房贷,故自 2023 年 12 月 17 日起通过中介协商解除合同,2024 年 4 月 25 日配合解除网签,已尽到“减少损失” 义务。其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因 “不可预见的重大疾病” 导致履行不能,符合情势变更,请求法院支持反诉。
(三)第三人述称:合同有效,争议与己无关
第三人甲公司(居间方)述称,三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系买卖双方纠纷,与居间方无关,不发表其他意见。
(四)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合同履行关键节点:2023 年 11 月 22 日签约(张宇付定金10 万)→12 月 8 日网签→12 月 17 日张宇首次提出解约→2024年 1 月 8 日张宇明确 “不买了”→3 月 3 日陈峰、李娜发送《解除声明》→4 月 29 日解除网签→5 月 26 日原告低价转售。
张宇患病与履约情况:2023 年 12 月起就医,2024 年5 月确诊肿瘤;未按约办理贷款,未支付首付款,2024 年 1 月起明确拒绝履约。
原告损失情况:原售价 353 万元,因张宇拖延解约,最终 282.5 万元转售,直接差价损失 70.5 万元,另支出保全费 4120 元。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宇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张宇主张的 “情势变更” 是否成立;
违约金金额应如何确定,10 万元定金能否冲抵。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张宇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于 2024 年 3 月 3 日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约定张宇需在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办理贷款、2024 年 2 月 29 日前过户,但其自 2023 年 12 月起未推进贷款,2024年 1 月明确 “不买了”,以 “行为 + 口头”方式表明拒绝履行核心义务(付款购房),符合 “根本违约” 要件。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陈峰、李娜 2024 年 3 月 3 日发送《解除声明》,张宇已接收,故合同解除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3 日,与原告主张一致。
“情势变更” 不成立,张宇无权以此免责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情势变更需满足: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本案中,张宇虽患癌,但:
① 签约时 “患病” 并非 “不可预见”(疾病属于人生可能面临的风险,非极端特殊情况);
②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患癌导致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签约时张宇有存款及收入,患病初期仍可通过其他方式筹措资金,且确诊时间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之后);
③ 张宇未举证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其仅提出 “收入减少”,未提交具体医疗费支出、资产状况等证据,无法证明履行合同会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其 “情势变更” 主张不成立,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酌情调整为 35 万元,定金可冲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酌情减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
① 原告实际损失明确:原售价 353 万元,转售价 282.5 万元,差价损失 70.5 万元,合同约定的 72 万元违约金(20%)与实际损失基本持平,但需考虑 “双方过错”;
② 张宇存在 “扩大损失” 过错:2024 年 3 月 3 日合同解除后,其未及时配合解除网签,导致原告无法尽快转售,对损失扩大有责任;
③ 原告已尽 “减损义务”:在张宇违约后及时提起诉讼,并最终低价转售以减少进一步损失。
综合以上,法院酌定违约金 35 万元,扣除张宇已付的 10 万元定金(合同约定 “定金冲抵违约金”),最终需支付 25 万元,既弥补原告损失,又兼顾张宇实际情况,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陈峰、李娜与被告张宇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三方与第三人甲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于 2024 年 3 月 3 日解除;
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峰、李娜支付违约金 25 万元(已扣减 10 万元定金);
驳回被告张宇的全部反诉请求(即不退还 10 万元定金);
本案本诉诉讼费、保全费 4120 元,由被告张宇承担;反诉诉讼费由被告张宇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卖家:签约明确违约条款,违约后及时 “减损 + 留证”
细化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明确 “根本违约情形”(如 “拒绝付款、明确表示不买”)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如 “总房款 20%”),同时约定 “定金冲抵违约金”,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及时固定证据:买家违约后,保存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网签 / 解约流程记录、转售合同及差价凭证,证明 “违约事实” 与 “实际损失”,如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转售合同,直接佐证 70.5 万元损失;
主动减少损失:发现买家违约后,避免 “拖延”,及时发函催告或解除合同,尽快寻找新买家,切勿因 “赌气”扩大损失,否则可能无法就扩大部分索赔。
(二)买家:谨慎评估履约能力,违约后积极配合减损
签约前评估风险:购房前充分考虑自身健康、收入稳定性、资金储备等情况,避免因 “突发状况” 导致履约不能;若需贷款,提前确认贷款资质,减少“贷款失败” 风险;
违约后避免 “二次过错”:即使因特殊原因无法履约,需第一时间与卖家协商,配合办理解除网签、房屋交接等手续,避免因“不配合” 导致损失扩大,否则可能承担更多赔偿责任(如本案中张宇因拖延解网签,需多承担部分违约金);
“情势变更” 需实质举证:主张 “情势变更” 时,需提交 “不可预见”(如突发罕见病)、“履行不能”(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资产耗尽)的证据(如病历、收入证明、资产清单),仅以“患病” 为由主张免责,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居间方:协助固定证据,推动纠纷化解
留存交易全程记录:中介需保存买卖双方的沟通记录、履约节点(网签、贷款办理)的书面材料,在纠纷发生时可作为关键证据,帮助法院查明事实;
主动协调减损:发现一方可能违约时,及时居中沟通,推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办理网签注销等手续,避免矛盾激化,减少双方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周期长,易受健康、资金等因素影响,买卖双方均需秉持 “契约精神”,签约前谨慎评估,履约中积极配合,违约后妥善处理。卖家需注重“证据留存” 与 “减损义务”,买家需理性看待 “履约风险”,避免因侥幸心理导致更大损失,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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