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0 21:23:10 查看15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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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偷偷将夫妻共有的房改房过户给孙女,妻子发现后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胜诉后又因遗产分割与子女产生纠纷。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明确“夫妻共有房屋未经配偶同意出售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判决妻子分得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儿子分得六分之一份额,为 “夫妻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后遗产继承”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本诉:妻子主张继承房屋,愿折价补偿子女
原告刘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继承人李伟(刘芳丈夫)的遗产 ——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中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刘芳继承所有;对儿子李明、女儿李娟应享有的继承份额,刘芳同意按 160 万元总价,向二人各支付六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
判令李明、李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刘芳诉称,她与李伟系夫妻关系,育有李明、李娟两名子女。一号房屋原是李伟单位分配的公房,房改时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3 年 1 月 10 日李伟因病去世,2023 年 9 月她到怀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时才发现,2019 年 12 月 27 日李伟未经她同意,与孙女李萌(李明之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 50 万元低价出售给李萌,后李萌又将房屋赠与母亲赵婷(李明妻子)。
为维护权益,刘芳此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怀柔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伟与李萌的买卖合同、李萌与赵婷的赠与合同均无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一号房屋虽仍登记在赵婷名下,但权属已恢复至“夫妻共同财产” 状态。刘芳认为,一号房屋的二分之一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属于李伟的遗产,应由她与李明、李娟法定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二)被告答辩:女儿放弃继承,儿子坚持要份额
被告李明(刘芳儿子)辩称:
认可一号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但坚持要求继承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的六分之一份额,不同意接受刘芳的折价补偿,主张直接持有房屋份额。
被告李娟(刘芳女儿)辩称:
认可母亲的诉讼主张,明确表示自己应继承的六分之一份额(父亲遗产的三分之一)自愿放弃,归母亲刘芳继承所有,不要求任何折价款。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亲属关系与婚姻状况:刘芳与李伟系夫妻,育有李明、李娟;李明与赵婷系夫妻,育有女儿李萌;李伟 2023 年 1 月 10 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房屋性质与处分过程:一号房屋是刘芳与李伟的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共同出资购买);2019 年 12 月李伟擅自出售给李萌,2023 年经两审法院判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均无效,房屋权属恢复至 “夫妻共同财产” 状态(现登记在赵婷名下,但不影响权属认定)。
继承意愿:李娟明确放弃继承,同意份额归刘芳;李明坚持继承六分之一份额,拒绝折价补偿。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中属于李伟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刘芳主张 “折价补偿子女、取得全部房屋份额” 的诉求是否成立;
李娟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明的 “要份额不要补偿” 主张是否应支持。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剩余部分为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一号房屋是刘芳与李伟的夫妻共同财产,无特殊约定,故应先分出二分之一归刘芳个人所有,剩余二分之一属于李伟的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有权选择 “接受或放弃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① 李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刘芳(配偶)、李明(儿子)、李娟(女儿),三人对 “二分之一遗产份额” 应均等继承,即每人各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对应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份额);
② 李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得的六分之一份额归刘芳所有,故刘芳共获得“个人二分之一 + 继承六分之一 + 李娟放弃的六分之一”,即房屋整体的三分之二份额;
③ 李明作为继承人,有权选择 “直接持有份额” 而非 “接受折价补偿”,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折价补偿” 需尊重继承人意愿,不得强制
刘芳主张 “支付折价款、取得全部份额”,但继承的核心是 “份额归属” 而非 “金钱补偿”,除非继承人同意,否则不得强制将“份额” 转化为 “金钱”。李明明确拒绝折价补偿,坚持要份额,法院从 “尊重继承人财产权利” 的角度出发,支持其主张,仅驳回刘芳 “取得全部份额” 的诉求,未否定其核心的继承权益(已获得三分之二份额)。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中,属于原告刘芳个人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刘芳所有;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李伟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其中三分之二(对应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二份额)由原告刘芳继承,三分之一(对应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份额)由被告李明继承。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有财产:处分需双方同意,避免 “擅自交易”
共同财产不得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车辆等重大财产,处分时需双方共同签字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的单方交易(如出售、赠与),可能因“侵害配偶财产权” 被认定无效,如本案中李伟擅自卖房给孙女,最终合同被撤销,还引发后续继承纠纷;
定期核查财产状况:夫妻双方应定期了解共同财产的权属状态(如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登记信息),避免一方擅自处分财产而不知情,及时发现问题可尽早维权,减少损失。
(二)继承人:明确继承意愿,理性选择 “份额或补偿”
放弃继承需书面确认:如李娟自愿放弃继承,建议签订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提交法院或公证处备案,避免后续因“口头承诺” 引发争议;
选择 “份额或补偿” 需考量实际需求:若继承人希望长期持有房屋(如自住、出租),可选择 “直接要份额”;若无需房屋且希望快速变现,可协商“折价补偿”,避免因 “意气用事” 导致共有房屋使用矛盾(如后续需共同出租、维修,可能引发新纠纷)。
(三)遗产分割:优先协商,兼顾 “法律规定与家庭和睦”
先尝试家庭协商:遗产分割前,可通过亲属调解、社区介入等方式协商,如刘芳与李明若能就 “补偿金额” 达成一致,可避免判决后“按份共有” 的不便;
按份共有后的后续处理:若如本案判决 “按份共有”,后续可通过《共有物分割协议》或另行起诉,请求 “折价分割”(由一方取得全部份额,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或“实物分割”(如房屋可拆分使用),解决共有矛盾。
(四)维权要点:合同无效后及时主张继承,留存关键证据
先确认权属,再分割遗产:如本案中,刘芳先通过诉讼确认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无效,恢复房屋 “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再主张继承,为后续分割奠定基础;
留存继承相关证据:保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遗产权属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法院生效判决(如合同无效判决)等,证明“遗产范围” 与 “继承资格”,确保维权有依据。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与继承,既涉及法律规定,也关乎家庭关系。处分财产时需尊重配偶权利,继承分割时应理性沟通,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明确权属,才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家庭矛盾。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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