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衰减不符约定指标,买方诉请解约并全额退款

2025/08/22 08:09:58 查看14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法院:合同目的已部分实现,解除合同、退款退货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燕 何积华 张一凡

 

  作为电动汽车的核心部件,新能源电池的续航能力影响着电动汽车的整体效能。当新能源电池发生衰减,造成车辆续航里程不足时,买方如何维权?卖方要全额退款吗?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能源电池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某客车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


  某客车公司与某电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一批新能源电池用在公交车上。双方约定了5年或者20万公里的免费保修期,并约定保修期期间电池衰减后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签订合同3年后,某客车公司发现该批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指标,导致车辆续航里程严重不足。与某电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某客车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因某电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某电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某电源公司则认为,某客车公司所述电池衰减问题确实存在,但电池衰减是必然现象,现有技术无法解决。某电源公司同意配合维修,并提供备用电池保障公交车正常运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涉电池进行测量,发现电池使用3年后存在不同程度的衰减,但使用里程数均已接近或超过约定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报修的两套电池经维修后,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使用过程中,电池衰减量较大,容量低于合同约定数值,某电源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违约责任应与违约形态相对应。


  案涉电池交付时符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电池使用3年的里程数均接近或超过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审判终结时,使用期间已近5年且仍能继续使用。故某客车公司购买电池的合同目的已部分实现。


  至于案涉电池衰减致充电量不能完全达到合同要求的额定容量的80%,某电源公司同意且有能力维修电池。若不允许某电源公司补正合同履行便同意某客车公司径行解除合同、主张退款退货,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另外,在电池衰减的技术难题尚未完全攻破的当下,若允许使用方将全部风险加于供应方,容易造成新技术难以应用于商业,甚至可能妨碍技术的发展。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违约情形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不足以认定解除权的发生。经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后,某客车公司仍坚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最终,法院判令驳回原告某客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生效后,某客车公司另行起诉,其主张减价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某客车公司与某电源公司均服判息诉,某电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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