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身亡,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寿险,君审律所在甘肃省兰州法院成功获赔180万

2025/08/22 10:21:54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甘肃兰州的李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保额高达180万元,受益人为其配偶。2022年,李先生在异地出差期间,不幸遭遇严重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身亡。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李先生在该起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处理完后事,李先生的配偶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180万元。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在受理后,进行了常规调查,随后出具了一份令人震惊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并非质疑事故的真实性或李先生的身份,而是提出了一个极其“技术性”的理由: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认为,受益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而非“公安机关”的某个特定部门(如刑警队、治安队)或“司法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合同解释的核心原则:

  1. 条款解释的常识性与专业性: “公安机关”是否包括其内设的职能部门,如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 合同目的解释: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是为了获取证明保险事故性质(意外身故)的权威、合法文件,还是为了给理赔设置不必要的技术障碍?

  3. 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在明知事故真实且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以出具机关的名称不是其理解的狭义“公安机关”为由拒赔,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1. 直击逻辑谬误,固定核心证据: 我们首先牢牢抓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交通管理部門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出具法律文书是其法定职责。其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证明事故经过和责任划分的最高效力的官方文件

  2. 论证合同条款的通常理解: 我们主张,一个具有普通常识和理性的正常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理解,自然包括其下属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的证明。保险公司将其狭义解释为必须由“公安机关”的某个非交管部门出具,是荒谬且违背常理的。

  3. 法律上的降维打击:

    • 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们坚决主张,对“公安机关”的范围应作通常理解,即包含交管部门。

    • 强调合同目的: 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核实意外身故的事实,而《事故认定书》完美地实现了这一目的,且是法律规定的唯一权威文件。保险公司的解释完全背离了条款目的。

    • 指出程序瑕疵: 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要求特定格式的证明,其应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指导和协助受益人获取,而非在事后以此为由拒赔。

  4. 提起诉讼: 代理受益人向兰州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我们义正词严地指出,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无事生非”,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

裁判结果(甘肃省兰州某法院):
法院审理后,当庭严厉批评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并完全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1. 法院认定,交通管理部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能部门,其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关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约定。

  2.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释过于狭隘和机械,违背了常理和合同本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3.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18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君审解析与建议:

  • 警惕“技术性”拒赔: 某些保险公司在面对高额赔付时,可能会穷尽一切合同文字的可能性来寻找拒赔借口。

  • 固定权威证据: 发生保险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获取并保管好官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等。

  • 常识是最好的武器: 不要被保险公司看似“专业”的术语吓倒。很多时候,他们的理由违背基本常识和逻辑。

  • 法院是公平的最终守护者: 司法系统不会支持保险公司这种毫无道理的“抠字眼”行为。此案的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 专业律师的决断力: 面对这种无理拒赔,需要律师有坚定的决心和快速看透问题本质的能力,并能用最清晰的法律语言予以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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