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2 11:26:24 查看16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文章摘要: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增值是自然增值还是主动增值。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本金部分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金部分在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对于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需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增值是市场行情波动带来的,自己在婚后并没有频繁操作,那么股票增值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如果增值是基于婚后频繁股票买卖操作,投入大量时间和经历对股票进行研究,或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追加投资,那么增值部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本金也会因混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分割的一方需要证明的是婚后存在主动管理行为,比如股票交易、能证明投入时间进行分析、操作的相关证据;不想被分割的一方需要证明婚后未对股票进行主动操作,比如长期持有股票但未进行交易的记录。
如果法院认定股票的婚后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平均分配,也少量案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度或者其他因素调整分割比例。
笔者介绍:
李晓娟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擅长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纠纷。
李晓娟,专业婚姻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擅长:离婚、涉外离婚、财产保护、离婚财产分割、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李晓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研究与实务,擅长离婚谈判及疑难离婚问题的诉讼。在私人财富领域,综合运用财产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工具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法律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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