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2 15:29:34 查看98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2022 年 7 月 27 日,严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任职采购岗位。合同中特别约定:若严某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且给公司利益造成 1000 元(含)以上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3 年 12 月,一则来自蔬菜供应商的催款信息,揭开了严某履职中的违规行为 —— 公司早已通过报销形式将采购款支付给严某,但其却拖欠供应商货款未付。2024 年 1 月 31 日,严某与采购部负责人共同签署《关于与采购部严某账务结算说明》,书面确认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其挪用公司资金达 43201 元。
紧接着,2024 年 2 月 1 日,严某出具《承诺书》,进一步承认两项违规事实:一是 2022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的生鲜采购工作中,因自身失误导致公司部分生鲜采购成本高于市场价 20%,由此造成公司多支付款项 25000 元;二是挪用公司货款 43201 元,且该笔款项至今未支付给供货商。
基于上述行为,公司当日作出《辞退通知书》,指出严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 “不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的约定,决定于 2 月 1 日对其予以辞退,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2 月 18 日,严某通过微信收到该 “辞退通知”,但因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严某高价采购生鲜致公司多支付 25000 元,且挪用公司货款(均超过六个月),这些行为既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又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完全符合劳动合同中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约定,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辞退严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严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这一案例深刻启示我们: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守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劳动关系的维系,离不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充分合作,劳动者应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挪用公司资金、不损害公司利益,是劳动者理应坚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即便公司规章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也必须严格遵守。严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仅触碰了公司规章制度的红线,更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忠诚义务,用人单位据此将其辞退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于法于理均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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